王剛砸寶的法律問題:"生死合同"是無效合同
時間:2013年03月10日來源:作者:
當“天下收藏”欄目主持人王剛舉起紫金錘時,總是會問持寶人一句“生死文書簽了么”?言下之意是:我砸你寶貝,后果可得由你承擔。
其實不然。根據《物權法》,持寶人固然可以處置自己的藏品,然而,既然持寶人確信自己的藏品是古代藝術珍品,那么,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受國家保護,不能隨意損毀。這里,《物權法》賦予持寶人的權利受到了 《文物法》的限制;而當作為一般法的《物權法》的條款和作為特殊法的 《文物法》條款發生沖突時,根據法律適用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特殊法。也就是說,持寶人無權毀壞其擁有物權的、認定的珍貴文物,持寶人也無權委托電視臺節目組來決定,是否損毀其持有的東西。因此,“生死合同”其實是一紙無效合同,根本不能作為王剛砸寶的合法依據。此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文物真偽的鑒定需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而不是翟建民這樣的香港古董商可以行使“終審判決權”的。
現在,有專家認為王剛所砸的為真品、珍品,其實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起司法鑒定,特別是進行熱釋光等客觀性較強的科學檢測,得出令人信服的鑒定結論。即便證明確為贗品,節目組也無權先斬后奏 (現在為贗品,將來隨著學術觀點、鑒定方法的變化也可能被認為是真品,歷史上不乏其例);如證明是珍貴文物,那么,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王剛、翟建民、王春成、張如蘭等人以及電視臺各級有關負責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聽說,北京文物局請了曾經作為節目組專家的張如蘭等四人鑒定,稱王剛砸的都是贗品,似乎想馬上堵住質疑者的口,但問題是,北京文物局作為北京市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非文物鑒定的權威機構,其結論的可信度、合法度值得懷疑。再者,六年來,在北京文物局眼皮子底下,王剛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砸了成百上千的疑似珍貴文物,文物局視而不見、充耳不聞、行政不作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收藏家、法學特約研究員趙祖武)
(編輯:system)
其實不然。根據《物權法》,持寶人固然可以處置自己的藏品,然而,既然持寶人確信自己的藏品是古代藝術珍品,那么,依據《文物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受國家保護,不能隨意損毀。這里,《物權法》賦予持寶人的權利受到了 《文物法》的限制;而當作為一般法的《物權法》的條款和作為特殊法的 《文物法》條款發生沖突時,根據法律適用原則,應當優先適用特殊法。也就是說,持寶人無權毀壞其擁有物權的、認定的珍貴文物,持寶人也無權委托電視臺節目組來決定,是否損毀其持有的東西。因此,“生死合同”其實是一紙無效合同,根本不能作為王剛砸寶的合法依據。此外,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文物真偽的鑒定需經過法定的司法程序,而不是翟建民這樣的香港古董商可以行使“終審判決權”的。
現在,有專家認為王剛所砸的為真品、珍品,其實可以通過司法程序提起司法鑒定,特別是進行熱釋光等客觀性較強的科學檢測,得出令人信服的鑒定結論。即便證明確為贗品,節目組也無權先斬后奏 (現在為贗品,將來隨著學術觀點、鑒定方法的變化也可能被認為是真品,歷史上不乏其例);如證明是珍貴文物,那么,根據《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王剛、翟建民、王春成、張如蘭等人以及電視臺各級有關負責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聽說,北京文物局請了曾經作為節目組專家的張如蘭等四人鑒定,稱王剛砸的都是贗品,似乎想馬上堵住質疑者的口,但問題是,北京文物局作為北京市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非文物鑒定的權威機構,其結論的可信度、合法度值得懷疑。再者,六年來,在北京文物局眼皮子底下,王剛沒有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砸了成百上千的疑似珍貴文物,文物局視而不見、充耳不聞、行政不作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收藏家、法學特約研究員趙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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