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書“法定許可”付酬辦法實施 藝術家將拿到教材稿費
2013年12月1日,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公布的《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正式實施。自此,教科書使用已發表作品支付報酬問題有了明確規范,文藝家今后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拿到教科書使用自己作品的稿費。為此,我們對《辦法》進行了梳理,以期對文藝家有所幫助。
《辦法》出臺的意義何在?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是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對著作權人權利的限制。為了推動和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2001年我國在修改《著作權法》時將這一制度引入,但一直沒有出臺與該制度匹配的付酬規定。而《辦法》正填補了這一空白,它的實施對廣大文藝家、教科書出版社以及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什么是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是著作權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為解決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的問題,《著作權法》還規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在“法定許可”制度下,使用他人作品無需征得著作權人許可,但需支付報酬,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5項法定許可制度,其一就是教科書法定許可。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除作者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同時指明作品出處(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此外,有關著作權的行政法規還對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的實施作了配套的規定,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付酬標準的制定部門)和第三十二條(規定付酬的時限),《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等。
哪些教科書和作品可以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的教科書范圍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的作品范圍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這里包括的4類作品基本涵蓋了教科書使用作品的情形,但是并未對“作品片段”“短小”等進行明確界定,造成在實踐中難以把握和操作。而《辦法》則從編寫出版教科書實際需要出發,對此進行了區別性的規定:在文字作品方面,對九年制義務教育教科書適用法定許可的以2000字為限,對國家教育規劃教科書適用法定許可的以3000字為限,如果超過相應字數,則應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才能使用;在音樂作品方面,適用教科書法定許可的為單篇5頁面或者時長5分鐘的單聲部音樂作品,多聲部音樂作品則乘以相應倍數。
出版社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報酬?
依據《辦法》,教科書法定許可向作者支付稿酬標準分為四類:1.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2.音樂作品每首300元;3.美術、攝影作品每幅200元,如果用于封面和封底則每幅400元;4.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制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制品每首50元。
文藝家通過什么渠道獲得這些稿費?
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要付酬對文藝家是一大喜事,文藝家通過什么渠道獲得這些稿酬是大家十分關注的問題。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支付報酬的時限)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規定,教科書匯編者可以在使用之日起兩個月內向著作權人直接支付報酬,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辦法》第六條根據前述兩部行政法規,對付酬方式進行了具體規定,明確規定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應每年支付一次報酬,同時如果教科書匯編者未在兩個月內直接向著作權人付酬,則應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
當前,我國攝影、文字、音樂等領域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已建立起來,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還專門建立了“教科書使用攝影作品網上查詢平臺”供攝影家查詢、認領自己的稿費。所以,如果出版社沒有直接向作者付酬,那么文藝家可以通過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領取自己的稿酬。
作者能否拿到教科書樣書?
一直以來,很多文藝家認為作品入選教科書是一種榮譽,如果能拿到樣書就是重要的紀念。對此,《辦法》第七條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即著作權人要求教科書匯編者提供樣書的,教科書匯編者應向著作權人提供;教科書匯編者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付報酬的,也可以通過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轉交,轉交樣書的費用由教科書匯編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