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家應依法主動維護名譽權
□ 溫志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溫志軍近照
新媒體和廣告形式侵害名譽權案件逐步增多
在侵權形式上,涉及文藝家名譽權的案件大致可分為五類:第一類是口頭形式,主要是在演講、接受采訪時,有侮辱、誹謗言論或通過莫須有的事實,侵害他人人格名譽。第二類是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在評論文章或傳記等文學創作中,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披露隱私;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損,或是發表批評意見“對人不對事”,故意貶損他人名譽。第三類是借由網絡平臺和網絡傳播方式侵害他人名譽,包括在論壇、博客或知名網站上對他人進行造謠中傷、惡意誹謗,使他人公眾形象受損。第四類是廣告宣傳材料中存在侮辱、誹謗他人的文字或圖片,或是廣告發布、傳播方式本身誤導公眾,足以產生貶損他人人格的社會效果。第五類是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從北京市一中院近年來的審判實踐看,2010年共受理名譽權案件47件,2011年49件,2012年41件,案件總量相對穩定,其中網絡新媒體和廣告形式侵犯文藝工作者名譽權的行為所占比重較大,且逐年增多。
維護名譽權應講技巧
藝術家在自身名譽權遭受不法侵害時,應敢維權、善維權。在維權步驟上,如發現網絡等媒體上存在惡意貶低、造謠、侮辱、披露隱私以致損害名譽等行為,應快速與刊載相關信息的網站交涉,要求其斷開鏈接或刪除內容,使信息不至向更大范圍擴散。在此基礎上,如與侵權人協商未果,就應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在維權過程中,文藝家還需掌握一定的技巧:
一是及時取證:我國民事訴訟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所以“打官司就是在打證據”,一般的名譽權糾紛,特別是網絡、廣告侵犯名譽權行為都存在證據轉瞬即逝的特點,所以,相對有效的取證手段還是通過公證對侵權言辭的載體,如文字、影像資料,網頁等內容進行證據保全。上述侵權載體往往也會成為法院辨析被告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衡量損害結果的重要依據。
二是對被告的選擇:通常在名譽權糾紛中都存在侵權內容發布者和傳播者,即侵權信息制造者和出版社、網絡運營商、廣告經營者等,文藝家在初知侵權信息時未必能準確辨析這些人和機構在侵權行為中各自的角色。因此,可以將他們一并作為被告起訴,再由法院判定他們各自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免因漏告、錯告影響維權效果。
三是理性索賠:藝術家對名譽權侵害行為的憤慨情緒可以理解,但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定要綜合侵權的手段、方式以及行為造成的后果等諸多因素理性提出賠償額,情緒化的漫天要價,不僅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會增加訴訟費等維權成本。
四是找對有管轄權的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侵犯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文藝家在訴訟中一定要把握這一規定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避免因被告對管轄法院提出異議,而拖延案件審判時間。
文聯組織應重宣教、強幫扶
文聯組織是文藝工作者之家,保障文藝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責無旁貸。在維護名譽權方面,建議從兩個大的方向入手。首先是宣傳和教育:一方面,加強面向文藝家的法律知識和典型案例宣傳,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自覺維權意識;另一方面是加強對文藝工作者言行的引導,通過宣教,促進大家嚴于律己,避免以訛傳訛的謠言傳播,在保障自身權益不被侵犯的同時,也不因過失侵犯他人權益。其次是指導和幫扶:在出現名譽權糾紛后,加強對文藝家維權的系統指導,一是教會大家如何打官司,協助保存證據,評估損害后果的程度;二是引導大家不要采取“相互指責”的私力救濟方式解決問題,而是提倡依法維權;三是在法律框架內,幫助藝術家提出合理、合法的賠償請求;四是強化調解工作,其中既包括文聯組織內部的調解,也包括配合法院進行調解。通過人民團體、社團組織的調解工作化解矛盾,已被視為解決“圈內人”相互間糾紛的有效途徑。
(馬力海記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