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召開新聞通氣會,對原有《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合并和修改,頒布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新辦法打破了國有與非國有以及行政隸屬關系界限,所有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保單位維修保護,以及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保護,均可申請專項資金補助。其中,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辦法》將專項資金補助范圍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考古發掘”“可移動文物保護”等,專項資金支出內容明確為“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等7類。同時,《辦法》規定,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財政部、國家文物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如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