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7月,隨著湖南衛視《快樂男聲》和浙江衛視《中國好聲音》開播,地方衛視新一輪娛樂大戰再次打響。電視熒屏上,很多80后和90后參賽者把國內外的音樂作品加工、翻唱、改編,重新演繹出屬于自己和時代的新氣息。
在電視娛樂化的今天,在光鮮的舞臺背后,對于作品原作者著作權的保護,已經成為無法回避的話題。
翻唱引發的著作權官司
7月9日,湖南衛視在官方網站發布了一封公開信,向《燭光里的媽媽》詞作者李春利致歉。
事件的緣起是在今年1月,湖南衛視播出的《我是歌手》風靡全國。第二期節目中,羽泉組合改編并翻唱了這首家喻戶曉的歌曲,他們最終獲得了當周冠軍。
然而比賽結束不久,《燭光里的媽媽》詞作者李春利很快給湖南衛視發來了律師函,要為自己討個說法:“節目沒有經過我的允許,就對歌詞內容進行了多處修改,并且發生了署名錯誤,這是對作者的不尊重。”幾乎同一時間,歌曲曲作者、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也向湖南衛視發出律師函。
在表演中,原來的歌詞“不愿牽著您的衣襟走過春秋冬夏”被修改為“好想陪在你的身邊,怎能走過春秋冬夏”。詞作者李春利說,原來的歌詞表達的是她作為一個女兒,對即將離開媽媽庇護的一種復雜感情,夾雜著傷感、留戀和無奈的成長變化,而改后的歌詞,“同樣是表達對母親的感情,但是味道變了,違背了我的原意,就不再是我的歌了”,李春利說。
由于湖南衛視的廣泛影響力,這段4分58秒的表演至今還在被各大視頻網站轉播。在優酷搜索“羽泉 燭光里的媽媽”,隨便一段視頻在站內播放和站外展示總數就超過10萬次,這還僅是一家視頻網站一個播客的數據。
“我最想要的不是別的,就是這一聲道歉。”經歷了半年的反復磋商,看著面前印著鮮紅“湖南廣播電視臺衛視頻道”公章的道歉函,李春利如今終于得到了想要的結果。
“想唱就唱”顯示出的普法之難
無獨有偶,去年,浙江衛視《中國好聲音》選手李代沫在節目中翻唱《我的歌聲里》,原創者曲婉婷所屬的環球唱片公司也向浙江衛視和李代沫發出律師函,稱其并未取得相關授權,希望其停止使用并商討授權和付費事宜。
事實上,這類侵犯著作權的現象在電視娛樂節目里并不少見。一位節目負責人的話,似乎反映了業內對音樂版權使用的普遍認識和做法。他說:“每年電視臺會向音著協打包支付一筆詞曲著作版權使用費,電視臺所需要做的只是付費,而且是部分付費。”
“就連行內人都有這樣的錯誤認識,不知道他們只是在為自己的錯誤辯解,還是已經成為業內的潛規則。如果真這樣認為,可見法律意識的淡薄已經到了如此可怕的程度。”李春利代理律師、北京上澤律師事務所主任陸軍杰表示。
著作權法規定,如果電視臺只是單純使用歌曲,歌曲作者又都加入了音著協,那么音著協有權直接授權給電視臺,并且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給版權所有人。但是一旦涉及歌曲修改、翻唱、出版等,必須獲得版權所有人的相應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網上很多人說我太較勁,說我想出名、想要錢,他們說不就是一段表演么,歌還是你的歌。”事發以來,李春利面臨了各種質疑。
和李春利的境遇類似,很多作家的遭遇也并未引起大多數民眾的支持。之前“默默無聞”的曲婉婷被人說,李代沫唱紅了你的歌,你應該感激他;之前給予“旭日陽剛”許多幫助的汪峰,他合法合理的要求也淹沒在民眾對農民工組合的同情聲中;谷建芬的境遇更加尷尬,竟有人對她說,就不能學學雷鋒,為什么那么計較。
“普法之難,難以想象。”谷建芬在接受相關采訪時,曾無奈地表示。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知識產權教研室鄧宏光教授認為,這種認識正反映了大眾法律意識的淡薄,盲目把對弱者的同情,與對法律的尊重相混淆。
“很多人認為,歌曲就是給人用的,別人用了不會損壞原作者使用的權利。這樣的想法忽略了問題本質,歌曲屬于智力成果,被使用理應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如果音樂成為免費午餐,作家權益失去保障,產業源頭就成了無源之水,就會形成惡性循環。”鄧宏光認為。
著作權保護為何舉步維艱?
“贏了官司,輸了結果。”鄧宏光這樣總結大多數著作權侵權案件的結果。他認為,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不足,才是造成人們著作權法律意識淡薄的根本原因,進而“縱容”了電視臺“先上車,后買票”的做法。
在他看來,造成著作權維權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著作權與很多知識產權一樣,是智力成果,很難量化;其次,作者個人很難清楚掌握作品的被利用情況,即使發現侵權,很多情況下固定證據舉證很難,法院也很難采信;最為重要的是,維權人作為簡單自然人,很難承受訴訟時間長、賠償費用少的著作權官司。
“相反,侵權者如果是大型電視臺,他們有資金、有團隊、有時間,普通個人是很難做到長期與之對抗的。”鄧宏光認為,個人的力量非常薄弱,這也是很多作家選擇加入相對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讓合法的組織來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利的原因。
然而,目前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管理的實際效果還不盡如人意。雖然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其著作權,但現實中還是存在種種問題,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建設發展步履維艱。
鄧宏光建議,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需要改革,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做法,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能夠客觀上搭建一個版權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橋梁,建立更加完善的分配機制;另一方面可以在著作權集體管理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允許民間著作權管理機構存在,作家們可以在組織間自由選擇,使得管理組織自覺提高服務水平,真正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讓維權人不是一個人在戰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