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維權進家門
小柯:流行音樂著作權的保護與管理模式值得深思
在位于北京798藝術區火車頭廣場的“小柯劇場”里,我們見到了這里的主人小柯。
小柯,本名柯肇雷,一向被視為中國流行音樂的標志性人物之一,具有多重的身份:他是詞曲作者,曾創作《北京歡迎你》《因為愛情》等許多優秀的音樂作品;他是音樂制作人,為多名歌手擔任制作;他是歌手,演唱過多首膾炙人口的歌曲;先后被授予過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最佳作曲獎、CCTV-MTV音樂盛典“音樂特殊貢獻獎”、“中國流行歌壇十年成就獎”等。多年來,在創作實踐中,小柯也在流行音樂著作權保護和管理方面進行著深入的思考。
“秋菊打官司”般的維權困境制約著音樂產業的發展
“現在很多音樂著作權人打版權官司,訴訟周期長、維權成本高,最終即使勝訴,判賠標準也過低,甚至沒有律師費高,所以更多的時候就是在爭一口氣。”談到音樂人維權,小柯用“秋菊打官司”來形容。他認為,久而久之,音樂圈很多人在面對侵權的時候不得已選擇放棄維權,由此給流行音樂帶來的影響和沖擊非常大。舉例說,有位知名音樂人曾講過,10年前他拿的是最佳作曲獎,10年后還是他拿獎,看似是對他藝術價值的肯定,實際也反映出10年間再無優秀作曲者出現,這是不正常的狀態。著作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創新就會減少,抄襲橫行,盜版成風,“這行會越來越難”。
小柯談到,現行流行音樂保護所面對的維權機制和體制實際是一種“調和機制”,而非更有力度的“懲罰機制”,種種侵權行為和維權困境對產業的發展將會產生嚴重的影響。一方面,原創音樂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不僅讓他們喪失創作的積極性,也讓更多有才華有熱情的年輕人對這個領域望而卻步,音樂產業將會成為“無源之水”;另一方面,也可能導致行業內“守法成本高而違法代價小”的態勢蔓延,導致行業發展的不健康。小柯認為,著作權保護是流行音樂產業發展的基礎,而維權難則是制約音樂產業發展的瓶頸,改變維權收效低、收益少的現狀是破解困局的關鍵。
如何使流行音樂的著作權保護與互聯網的分享精神互不矛盾
隨著移動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和快速普及,通過網絡獲取音樂已經成為大多數人欣賞音樂作品的主要方式。自從網絡音樂下載進入我們生活的那一天起,音樂作品先授權后使用原則與互聯網“分享”機制之間的博弈似乎就從未停息,音樂權利人與音樂網站間的關系可以用劍拔弩張來形容。
小柯指出,就本源來看,廣泛的傳播性對于流行音樂來說至關重要,這與互聯網的分享精神是殊途同歸的,流行音樂要借助互聯網這個平臺進行更為快捷和便利的傳播,互聯網企業也要借助音樂作品所帶來的點擊率和流量吸引廣告,從而產生利潤,二者本質上都是要依賴為數眾多的受眾來產生價值,互利共生,并不矛盾。但實踐中,眾多音樂人之所以面對網絡免費使用問題戟指怒目,甚至對簿公堂,根本原因是沒有建立合理的商業模式和監管機制來平衡創作者與使用者的利益關系,也就造成音樂著作權人的作品在被互聯網企業放在網上賺取點擊和流量的過程中,并沒有“分享”到應得的利益與尊重。所以,當大家視互聯網如洪水猛獸一般時,還要注意“疏堵并舉”,維權是“堵”,還應考慮怎么“疏”。這樣才能使流行音樂的著作權保護與互聯網的分享精神互不矛盾。
更好的流行音樂版權保護和管理模式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索
小柯指出,無論是維權難,還是互聯網對音樂產業的所謂沖擊,本質上都源于現行的流行音樂版權保護和管理模式仍然有待完善和改進。
小柯認為,維權機制不健全、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監督以及建立更有效的版權管理模式是目前流行音樂版權保護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小柯建議,一是要積極爭取通過多種渠道向立法機構建言獻策,從制度上不斷完善對流行音樂著作權和權利人的保護;二是要使現行的音樂著作權管理和運營機制更加高效、透明地運轉,使其更好地為音樂著作權人服務;三是在此基礎上探索引入商業化的運作模式,更好地創造音樂價值,管理著作權人的權利。
對于中國文聯權益保護部的成立,小柯認為這是一個好的信號,他真誠地希望在著作權人、有關組織和機構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中國的流行音樂能夠更加健康地繁榮發展。
朱紹玉:戲曲版權保護要合理界定傳統資源共享和藝術創新之間的關系
作為國家一級作曲,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戲曲音樂家,朱紹玉的作品包括大型京劇交響劇詩《梅蘭芳》、京劇連臺本戲《宰相劉羅鍋》、京劇藏戲《文成公主》、大型新編京劇《赤壁》《圖蘭朵》《袁崇煥》《下魯城》《黨的女兒》《夏王悲歌》《大地銘記》等,在他創作的百余部作品中,多部作品分別榮獲“文華作曲”獎、“五個一工程”獎、“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獎等國家級大獎,被譽為走在京劇前沿的金牌作曲家。
朱紹玉談到戲劇侵權時說,戲班有一句老話:“這是偷我的?!北热缥覄撟餍碌那V唱腔,是過去沒有的,別人把我的用了,那就是“偷我的”。所謂偷了誰的,現在講就是侵權。過去戲曲界的版權保護意識非常差,有一種看法是認為,有人用了我的作品那是看得起我,并不覺得是侵了自己的權。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進步,大量的戲曲院團在市場中不斷摸爬滾打,行業內對著作權的保護也日漸重視。朱紹玉認為,戲曲創作凝結了作者的心血與多年的積淀,即使現在有“衰落”的趨勢,也不能因此而放棄了對著作權的保護,相反,對此應該更加重視。只有這樣,才會有更多膾炙人口的劇目出現,戲曲才能夠重新煥發生機。
朱紹玉介紹到,與其他藝術門類一樣,戲曲也有著許多獨有的特點,而這些特點也往往成為其著作權保護的難點。
戲曲版權保護的難點一:
舊里有新,新里有舊
舊里有新,新里有舊,也就是梅蘭芳先生說的“移步不換形”。傳統戲曲歷經數百年發展,嚴格地講,它有一系列成套的唱腔、樂曲,但這些唱腔、樂曲要么很難找到版權人,要么就是已進入公有領域,誰都可以使用。而現代戲曲很多來自改編,改編的基礎就是已有的戲曲資源。比如我把一部作品創作出來了,雖然很獨特,但其實也是從京戲的傳統唱腔中脫胎而來的。這種情況下,當別人原封不動地用我這個作品,能否算作侵權?我能否維權?這是多年來困擾戲曲界的一個根本性問題。
戲曲版權保護的難點二:
創新占多大比例才稱之為新的作品
朱紹玉說,每個劇種都有傳統的曲牌,根據這些曲牌可以創作、發展,創作的量有多大才可以算是新的作品?這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曲牌與歌曲不一樣,有其特殊性。比如說將原曲牌的元素經過部分創新發展成了一首曲子,付出了巨大的智力勞動,也確實進行了重新創作,這在戲曲行內理解當然就應該是新作品。但是約定俗成和法律規范不能等同。這個作品雖然創新了很多東西,但主要的旋律幾乎沒改,人們聽的還是原調的味兒,在法律上看是否算作新的創作還是一個問題。也就是說,行內認為是新作品的,還需要從法律層面界定創新部分占多大比例才可稱之為新的作品。
戲曲版權保護的難點三:
唱腔的保護
唱腔是戲曲的重要元素之一。在任何劇種當中,唱腔一般不能脫離傳統。朱紹玉介紹道:比如我寫的一出戲,如果里面的音樂是在京劇里面從來沒有過的重新創作的作品,就唱腔來講,這種情況就不允許了,因為如果唱腔在京劇里面從來沒有過,那就不是京劇了。這樣的創新如何得到法律的保護,還有待戲曲界與法律界更加深入的探討。
據朱紹玉了解,這么多年在京劇的行當里還沒有看到你偷我的東西后我和你打官司的現象。結合上面談到的問題,他認為,一方面是源于戲曲本身有很多傳統的東西是必須遵守和傳承的,否則戲曲就會“變味”;而另一方面,戲曲的傳統要素如曲牌、唱腔等在現行著作權保護體系中的定位還十分模糊,也缺乏嚴格、細化的界定,缺乏專業的評判體系,缺乏系統的法律。
朱紹玉認為,中國文聯權益保護部的成立非常有必要,也很及時,讓很多像他一樣的藝術家在維權與法律咨詢方面有了堅強的后盾。
現今戲曲行業面對的困惑,是傳承與創新之間的糾葛,但暴露出的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和維權機制有待完善。朱紹玉建議權保部在加大對藝術家的支持和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的同時,也要推動建立符合藝術門類特點的界定機構,完善維權機制。同時,他也呼吁全社會都能夠關心戲曲、欣賞戲曲,共同為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承與發展貢獻力量。
(編輯:單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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