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占了今年娛樂制高點的《中國好聲音》日前惹上了麻煩事,由于學員李代沫在參賽時翻唱了由簽約于加拿大nerrwerk音樂公司的華人女歌手曲婉婷獨立創作的《我的歌聲里》,而《中國好聲音》在翻唱時未向版權人提出申請,因此曲婉婷所在的環球唱片在網上公開發布律師函,指責李代沫未經授權在自己的MV和電視節目中使用版權歌曲,要求李代沫停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聲里》。對此,《中國好聲音》節目組回應稱“節目使用過的歌曲,我們會在音著協登記報備,一年結束后會一次性支付費用,并非故意侵權,只是價格還在洽談中”。
這一事件,把“音著協”等集體管理組織重新拉入公眾視野。在近日發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與著作權的集體管理有關的條例在第一稿基礎上的大幅度修改也引發了不小的關注。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下列活動:(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解釋說,著作權集體管理是在基于權利人自愿的基礎上,把權利人難以行使的一些“小權利”集中后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幫其管理。
我國現有的集體管理組織包括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其中音著協于1992年12月成立,是中國建立時間最早,運作經驗相對比較豐富的著作權組織。
在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只有第8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有概念上的規定,而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是指導實施集體管理的最具操作性的規定。
今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網上公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大幅增加了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有關的內容,但其中第46條和第48條中有關音樂著作權行使“集體管理”的規定、第60條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和相關權、第70條使用者如果已與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在侵權使用時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在音樂界引起強烈爭議。在4月11日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與中國音樂家協會流行音樂學會舉行的媒體通氣會上,與會音樂公司和音樂人表示,若不修改或刪除這些強制剝奪著作權、支配權、直接收益權和訴訟權等相關權的條款,他們將集體退出音著協。
在廣泛收集各種意見和建議后,今年7月,由國家版權局發布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對爭議條款作出了修改。其中第48條將在“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改為“直接向權利人或者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第60條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進一步限制了適用范圍,其范圍包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以及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定。這些修改背后,顯示出對著作權人個體權利意識的逐漸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