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建輝 文化部近日公布《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演出經紀人不得囤票加價銷售門票,否則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吊銷《演出經紀資格證》的,自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演出經紀資格。
辦法規定,演出經紀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未取得演出經紀資格擅自開展演出經紀活動;從事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演出經紀活動;通過詆毀其他經紀人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對經紀事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辦法還規定,從事營業性演出組織、制作、票務銷售的演出經紀人應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按照市場需求和當地消費水平制定合理的票價并通過正規渠道銷售,不得囤票加價銷售門票,否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