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聲音”的音樂人為何得不到好價錢?
這套歐美舶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何頻遭中國式難題?在音樂作品往往遭遇免費使用的時代,中國音著協如何為音樂人討來應有的報酬?畢竟,只有各個環節和諧發展,才能帶來音樂產業的繁榮,也才能讓愛音樂的你我受益。
近日,《濤聲依舊》的詞曲作者陳小奇在微博上“曬”出了剛到手的版稅單,總額不到3萬元。這讓走南闖北的他心里不是滋味。“在香港,好的詞曲作者每年都能拿到幾百萬港元的版稅收入。”由此筆者不禁聯想到最近很火的《中國好聲音》。可以說,由于《中國好聲音》的運營成功,《中國好聲音》的學員、導師、制作團隊、電視臺不僅都分得一杯熱羹,而且是很大的一杯熱羹。于是,“好聲音”成了名符其實的“好生意”。然而,筆者非常納悶的是,那些真正創作了優秀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為什么不但得不到好價錢,就連改編權等權利也經常被忽視呢?
應該說,“好聲音”的著作權人得不到好價錢,與音著協這個“群眾組織”有一定的關系,但筆者以為,更根本的原因應是今天在很多人的觀念深處,著作權人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好聲音”的利益沒有得到合理分配,再是盜版侵權現象嚴重。比如,唱一首“好聲音”的出場費高達幾十萬元,歌手和歌手的簽約公司都有豐厚的回報,“好聲音”的版權人能得到多少收益呢?有的是被免費使用,有的是象征性地支付一點報酬,與高達幾十萬元的出場費相比,簡直可以忽略不計。
按照公平分配的原則,按照市場價值規律,“好聲音”賺錢,“好聲音”的相關權益人都應按照功勞大小參與合理分配。然而,現在一首“好聲音”的好處幾乎都被演唱的歌手和簽約公司拿走,把“好聲音”的著作權人遺忘了,這是著作權人的尷尬與悲哀,更是法律的尷尬與悲哀。我們的法律制度應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一首歌的侵權賠償最多不過三五千元,而在美國一首歌的賠償金額可以高達幾萬、幾十萬美元。音樂要發展,必須均衡創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
音樂人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原本應是會員與組織、被服務與服務的關系,現在卻屢屢“撕破臉”。音樂人宋柯、劉歡就曾聲言要打破音著協壟斷,不少音樂人甚至威脅要集體“退會”。這套歐美舶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為何頻遭中國式難題?在音樂作品往往遭遇免費使用的時代,音著協如何為音樂人討來應有的報酬?畢竟,只有各個環節和諧發展,才能帶來音樂產業的繁榮,也才能讓愛音樂的你我受益。
(編輯: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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