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芹:中國舞協維權工作現狀及其建議
一、中國舞協有關維權工作的開展情況
1.中國舞蹈家協會就我國舞蹈著作權調查研究工作的初步構想已寫入2010年第九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中。2011年初即開始著手關于舞蹈行業著作權現狀的整體跟蹤與調查的工作部署。
2.召開中國舞蹈著作權研討會。2011年5月,由中國舞協、中國文聯維權辦公室主辦的舞蹈工作者維權工作專題研討會在中國文藝家之家舉行。會議形成共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舞蹈藝術在我國文化產業格局中日益發揮著重要作用,眾多舞蹈作品不但有著精良的藝術品質,還在人民群眾的日常文化消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同時,舞蹈界存在侵權盜版現象日益猖獗、侵權鑒定機構缺失、維權證據難以保留等問題。如何深入研究舞蹈藝術著作權保護的特殊性、促進相關法律逐步完善、不斷提高舞蹈藝術工作者的維權意識、更好規范舞蹈藝術演出市場,是需要社會各界通力解決的問題。
3.展開實地調研工作,2011年6月至10月經過為期100天的實地考查,選取六個具有典范性、代表性的省市后,在各地文聯和舞協的協助組織下,展開形式多樣的調研工作,調研方法包括現場案例分析、實地觀摩學習、專題研討會等等。涉及到的調研單位及人群涵蓋了舞蹈相關行業方方面面的代表——省、市級歌舞劇院、舞蹈職業類院校、師范類院校、民營及私營舞團、實景演出公司、演出劇院及中介演出公司,舞蹈教師、編導、演員、管理者、經營者等各類人才。通過實地與案頭的調研分析,提煉形成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模式樣本,并形成調研報告上交文聯權保部。
二、舞蹈界著作權維護現狀與困境
與音樂、電影等門類放入同一坐標系進行參照,舞蹈藝術的自身發展與產業規模存在著嚴重的不同步。二十年韜光養晦于2008年北京奧運會崢嶸畢現,舞蹈及由其發散、衍生出的臨界行業的人數總和趨壯觀態勢。由各項大型活動、開閉幕式、春節聯歡晚會、大型實景演出和各電視臺綜藝晚會和欄目等,反映出的總體創作潛能與經濟價值不可估量。另一方面回歸到界別內部純粹的舞蹈藝術創作,近二十年累計大、中、小型舞蹈作品的總數,不論人力、物力、金錢成本的投入都居世界前位,但具體的經濟效益的產出又與投入嚴重失衡,應該說舞蹈藝術步入初期產業征程的慢跑過程過長,卻一直沒能形成合理與有效的產業模式。究其原因之一即舞蹈創作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創作激勵制度的環抱態勢,既不能完全依賴以行政激勵機制為代表的非著作權激勵手段,又無法就著作權激勵手段形成有效的制度保障。雖然舞蹈作品的著作權糾紛屢現,但并未依據對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具體問題有所總結,更未上升到提煉出益于司法理論建樹的歸納性研究層面。相對而言,在中國文化知識產權總項里舞蹈類侵權比較突出,在2007年中國舞蹈產業高峰論壇上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藝術總監喬然曾展示了一些國外的歌舞演出圖片,并逐一分析,其中一個典型舞蹈明顯帶有《千手觀音》的痕跡,喬然指出:舞蹈核心的知識產權就是肢體語言,但我們沒有建立舞蹈知識產權的注冊登記制度,國外抄襲、模仿中國的東西,因為證據缺失從法律上無從下手。由于長期缺乏著作權意識,中國舞蹈被國外侵犯著作權的情況很普遍,成立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已迫在眉睫。
存在以下幾個基本事實:一、雖然比起前幾年舞蹈界對于當前存在的多發性侵權的現狀和危害有了越來越多的認識與思考,但金字塔底座部分人群仍處于法律意識淡薄、概念混亂狀態。二、舞蹈學術領域對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缺乏基礎研究,缺乏適應性的既成理論依據,從而加重知識普及過程中的難點與盲目性。三、被侵權方大多委曲求全無所作為,即使偶有訴求,也因為以上存在的現實情況,導致現實過程中解決問題的路徑過于“宏觀”,流于形式趨強,抵達實質式微。四、存在一種普遍的認知:認為舞蹈著作權的維權只能依靠加強立法、執法的力度從而可以獲得解決,甚至把舞蹈維權一廂情愿地推委給法學界,通過法律渠道獲得全部地解決,或是降低為簡單的技術問題。造成上述現象主要緣于目前舞蹈界對相關法律文本、舞蹈藝術特有屬性、現有目前院團體制、創新制度與國際、國內的經濟形態缺乏整體性的研究。
三、舞蹈著作權在保護體系構建過程中隨著深化研究應逐步解決如下問題:
其一,依據已有法律文本及現有各類集體管理制度,完成舞蹈著作權集體管理中具體可行的制度創新。例如通過建立相應的舞蹈作品數據庫,以期對舞蹈作品進行登記注冊,記錄存檔,長期無損耗地保留舞蹈作品資料(美國就保留了獨特的作品登記、交存制度)。一旦發生著作權爭議,可進行動態分析,追蹤調查,以不同版本的同步對照,以翔實的資料提供給相關仲裁委員會或法律機構裁定,舞蹈著作權人得以有效行使合法權利,從而避免因信息不對稱、雙方力量不對等、相關證據模糊等客觀因素導致維權失敗。此外還有諸如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制度、監督制度和經營制度等核心內容。
其二,推廣舞蹈著作權法的法律意識的普及,能促使行業加大力度進行行業自律,加強市場監管,利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著力推動教、編、演、媒、學、商各界的通力合作,建立良好的創意生成環境,在行業內形成尊崇原創的意識。
其三,加強與中外其它表演藝術集體管理組織的聯系,取其所長,借鑒其得失。不斷合法化、完善化舞蹈著作權管理和保護體系。
其四,通過構建舞蹈著作權管理及保護制度與組織,搭建法律界及舞蹈界專家的共同研究平臺,以期引起法律界及舞蹈界專家的共同研究,建立有效的長久制度建設機制,并就舞蹈界如何認定侵權行為、如何判斷證據制度是否有效、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等一系列問題制定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公信力的標準,通過在實踐中對該標準加以不斷修正完善,最終趨向于完善舞蹈著作權保護制度。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己經為舞蹈產業建立了一個宏觀性、合理性的法律框架,但是一些具體的制度尚處于空白狀態,需要通過相關學術研究逐步完善建設。有關著作權的法律條文問題,并非神圣的、不容質疑的、不能討論的、天經地義的問題。如何建立適應數字網絡時代的舞蹈著作權管理制度?如何通過構建舞蹈著作權保護體系形成產業內權利和利益的公平分配機制?諸多問題的長效解決,對于彌補當下我國轉型時期政府與市場宏觀調控能力不足,文化體制改革中出現的各種不適癥,對于更好地調整舞蹈界各方利益,維護舞蹈出品人、編導與演員等各方正當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