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稿)》
9月23日,國家版權局就《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稿)》,面向社會廣泛征集征求意見稿。26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圍繞該征求意見稿中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1999年國家版權局頒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曾經發揮重要作用。張洪波認為,十幾年過去,文件中的有些規定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甚至抵觸,需要調整,“著作權人創作成本增加,物價上漲多倍,近幾年的兩會上不斷有代表、委員建議盡快出臺新標準,與時俱進。”
“此舉是繼2012年《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稿公開征求意見后的又一次開門立法,是平衡權利人、文字作品使用者和公眾三方利益的又一重要舉措,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張洪波說。
除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征求意見稿鼓勵權利人與文字作品使用者雙方按市場規則進行協商,自行約定,體現了民法基本原則。張洪波介紹,此次修訂將原創作品基本稿酬提高到100至500元,版稅率提高到5%至15%,對雙方有重要指導作用。他認為,此指導標準適用于使用者未簽合同,或簽合同但未約定稿酬,以及雙方發生爭議的情形。此規定對于雙方處理稿酬糾紛和司法審判實踐,具有現實指導意義。
“報刊轉載屬于法定許可,這是為鼓勵傳播而對權利人的限制,但稿酬標準由國家版權局制定,現行每千字50元,被社會和權利人長期詬病。”張洪波說,此次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回應了權利人多年的合法訴求,并且此標準屬于強制性。
根據現行規定,報刊轉載稿費找不到作者,國家版權局指定了版權中心收轉。“此規定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相抵觸,新辦法明確交給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轉付,報刊社向文著協交納轉載稿費后,就不再承擔向作者付酬的義務了,對應轉付責任依法轉至文著協。”張洪波補充說,實際上,文著協是報刊轉載稿酬收轉的唯一法定機構。
隨著數字出版業發展,稿酬的糾紛案件頻出,權利人對國家出臺相應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張洪波介紹,以往法院在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時,也都參照現行1999年的規定,但數字環境下,文字作品的傳播使用有很多新特點,現階段制定統一付酬標準,既不符合法律規定,從實踐角度也不現實。“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數字網絡環境下,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付酬。”張洪波認為,寥寥數字,但對文字作者與網絡媒體協商標準和司法審判實踐,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編輯: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