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家“二等公民”法律地位有望改變
問:攝影作品和文字、音樂、美術等作品的差距有多大?答:至少50年。——這一問一答并不是信口開河,而是有法律依據的。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文字、音樂、美術等作品的規定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去世后50年,而攝影作品的規定保護期限則為發表之后50年。“這造成了不少攝影家還在世時,其作品就已經超過了保護期限。”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副主席王鄭生說。他表示,這種不平等的法律規定嚴重傷害了攝影家的情感,使攝影權利人蒙受不公平的待遇,成了“二等公民”。
不過,攝影家的這種遭遇很快有望得到改觀。記者從近日召開的中國攝著協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上獲悉,該協會提出的“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的建議,已經通過相關渠道,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將其納入到了正在修改進程中的《著作權法》修法草案中。
據中國攝著協副總干事侯建江介紹,《伯爾尼公約》直接影響我國《著作權法》立法,造成對攝影著作權保護水平低下。因為《公約》中針對不同的作品作了不同的保護期限的規定,在規定“對于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言,公約給予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這個期限為作品保護的最低期限”的同時,又特別明確規定“對于攝影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的保護期由各國法律自行規定,但最短期限不能少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公約》誕生于19世紀80年代,作出這樣的規定在當時有它的合理考慮,比如讓實用藝術盡早進入公共領域等。”侯建江說。不過,隨著時代的變化,這個規定越來越顯現出其局限性。因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96年制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明確對攝影作品的保護不再適用《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中國也加入了這一條約。
針對現行《著作權法》對攝影著作權的保護水平遠遠低于其他藝術門類的現實,中國攝著協自2008年成立后,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依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和相關國際法,在多種場合提出修法意見。中國攝著協副主席、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李玉光,著名法官宋魚水,著名作家張抗抗等也與協會密切合作,作為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他們向全國兩會提交有關議案、提案和建議,強烈呼吁加快修改《著作權法》的進程。
2011年全國兩會后,國家啟動了修改《著作權法》的工作。“這次修法中,我們一直呼吁的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和完善廣播權法定許可兩項修法建議被無可爭議地納入修法草案,我們根據中國藝術品市場發展實際提出的在《著作權法》中增加視覺藝術追續權的建議,更是作為這次修法工作的一個亮點被寫進新法草案。”王鄭生透露。他說:“對現行《著作權法》進行修改,將從根本上改善攝影著作權的保護現狀,徹底改變攝影家‘二等公民’的身份,真正提高對攝影著作權的保護水平。”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