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產業園區建設不能套用經濟園區概念模式
文化產業實質是創意產業,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虛擬經濟,與物質生產不同的是,文化生產并不一定要有地面上的物理空間,不一定完全聚集在一個園區,因此文化產業園區的建設不能簡單套用經濟建設“園區”概念。
“你們最近新建了幾個文化產業園區?最大的園區占地多少畝?今年融到了多少熱錢?”……歲末年初,這樣的對話在很多有關文化產業的會議或論壇上時常能聽見。總體上看,我國文化產業正呈現高速增長態勢。然細想一下,這其中也暴露出一些地區在發展文化產業過程中盲目投資、重復建設、一哄而上等問題。
隨著2009年《文化產業振興規劃》和2010年《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的發布,特別是十七屆六中全會的召開,各地掀起一股發展文化產業的浪潮,以“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等掛名的工坊、園區舉目皆是,而且數量逐年增長。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文化產業園區、集聚區數量已逾萬家。
發展文化產業建立園區是需要的,因為好的文化產業園區能夠發揮集聚效應和孵化功能,培育出一批有較強競爭力、影響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文化企業和企業集團。然而縱觀全國各類文化產業園區,形勢并不令人樂觀。一些文化產業園區功能要么定位雷同、缺乏特色,要么多頭管理、惡性競爭。
真正的文化產業園區能夠充分發揮品牌打造、資源整合等優勢,以主導產業為龍頭,帶動關聯產業加快發展,促進文化消費市場逐步成熟,并成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成功的文化創意產業園不僅特色鮮明,而且其管理和運營模式不可復制。可是目前國內很多文化創意產業園都是“撮合型”,園區缺乏資源整合和上下游產業鏈協作,入駐企業同質化競爭嚴重,產業集聚度低。一些地區由于對文化產業的理解、界定也不夠深入準確,缺乏對產業發展細致調研和理性分析,忽視所在區域的政治經濟、社會基礎和產業基礎,如此這般,出現只談規模不問效益的盲目發展現象也就在所難免了。更有甚者,一些所謂園區竟是以文化創意產業名義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而這種“掛羊頭賣狗肉”的現象之所以會出現,主要在于對文化產業定位和劃分標準的不清晰,進駐文化產業的門檻過低,以及評估體系的不健全。
文化產業實質是創意產業,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虛擬經濟。與物質生產不同的是,文化生產并不一定要有地面上的物理空間,不一定完全聚集在一個園區,因此文化產業園區的建設不能簡單套用經濟建設園區概念。那種不顧文化自身特性盲目發展文化產業,不但無益于文化產業發展,還可能阻礙文化自身的發展和繁榮。再者,文化產業歸根結底是創意產業,是以內容為王的產業,生產出來的文化產品是否被市場接受,與資金投入數量沒有直接關系,與是不是從產業園區生產出來的更沒有必然聯系,關鍵還是要看文化產品的創意和內容如何。動輒上億元的文化產業園區,如果只見建筑、不見產業內容,那也不過是一個空殼。
去年發布的《文化部“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明確提出,要“加強對文化產業基地、園區的規劃、認定、調整和指導工作”;與此同時,文化部對于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設立退出制度,對于出現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園區性質等行為的園區,將撤銷其“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的稱號。但愿此舉能夠有效遏制文化產業領域中盲目投資、重復建設,以文化產業園區的名義開展與文化產業無關的建設和經營活動等不良風氣,從而讓耗費巨大財力物力建設起來的文化產業園區作為文化產業發展推進器的作用能夠越發凸顯。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