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中國文藝界維權的又一新契機
2012年6月26日,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主辦,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承辦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以下簡稱“外交會議”)在北京閉幕。來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54個成員國和49個國際組織的202個代表團共721名代表經過積極熱烈的討論磋商,最終正式簽署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以下簡稱“北京條約”),這是國際多邊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的又一重大成果。
北京條約是關于視聽表演者權利保護的國際條約。該條約規定,各締約國應依法保護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等視聽表演者對其視聽表演作品所享有的表明其表演者身份和保護其表演不被惡意歪曲、篡改等的精神權利,以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錄制、發行、復制等經濟權利。該條約的簽署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進一步完善了國際表演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標志著在國際層面上對表演者的權利實現了全面保護,從過去只保護表演者對其表演錄音的權利,到現在既保護其對表演錄音的權利,又保護其對表演錄像的權利;對促進各締約國對本國著作權法體系的修訂完善,進一步提升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水平,推動各國的文化產業發展繁榮與國際文化貿易,以及對具有悠久文化歷史的國家保護傳承其民間文藝作品和進行相關國際交流都十分有利。
作為專門保護表演者權利的一項國際條約,北京條約的通過對中國文藝界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中國的藝術門類眾多,而藝術工作者中表演者又占有相當大的比重,中國文聯所屬的11家文藝家協會中,有8家協會擁有表演者會員,在音樂、舞蹈、戲劇等藝術門類中,表演者更是具有突出的地位。盡管在北京條約之前我國的著作權法已經對表演者的權利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北京條約的簽署依然將對中國表演者權利的保護起到進一步的推動作用。例如,北京條約中有關視聽表演作品的出租權和廣播及向公眾傳播(我國僅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我國的著作權法尚無規定,北京條約將表演者的范圍擴大到了涵蓋民間文藝表演者。這些都有望在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中予以補充完善,這必將進一步提升我國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水平。特別是對民間文藝表演者權利的保護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對于具有悠久燦爛文化歷史和豐富多彩的民間文藝的中國來說其影響相當深遠,尤其對于廣大民間文藝表演者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中國文藝界應當借北京條約簽署的契機,對條約進行積極宣傳研究,提升廣大表演者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關注和參與國家有關立法的進展,研究探索建立表演者權集體管理組織,共同促進中國表演者保護事業的發展。
(編輯:競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