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部分修改,202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國性的文藝家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產(行)業文學藝術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發展道路和群團發展道路,遵守憲法和法律,最廣泛地團結、動員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積極投身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繼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力于繁榮我國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撐。
第三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把推動創作生產優秀作品作為文藝工作的中心環節,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文藝創新,引導廣大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努力創作生產更多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人民喜聞樂見的優秀文藝作品,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審美追求,講好中國故事、弘揚中國精神、凝聚中國力量。
第四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發揮黨和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黨的建設,完善黨建帶群建制度機制,聚焦“做人的工作”任務,密切聯系、團結引導廣大文藝工作者聽黨話、跟黨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與時俱進,深化改革創新,依法依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
第五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及各級各類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分級管理。地方和基層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按行政區劃、依托基層單位、根據專業特點建立組織、開展工作。上級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依法依章程指導下級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
第六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促進全國各地區各民族文藝界人士的大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學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流合作,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 務
第七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各團體會員、文藝工作者和新的文藝組織、新的文藝群體履行團結引導、聯絡協調、服務管理、自律維權基本職能,通過組織學習培訓、人才培養、深入生活、創作實踐、評獎表彰、職稱評審、成果展示、志愿服務、理論評論、學術討論、調查研究、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工作,充分發揮對文藝工作者的組織、管理、服務、維權作用,切實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
第八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對文藝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領、價值引領、道德引領,發揮行業建設主導作用,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管理,加強文藝隊伍建設,繁榮發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
第九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加強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建設和文藝界行風建設,表彰獎勵德藝雙馨文藝工作者和優秀文藝作品,引導文藝工作者愛國、為民、崇德、尚藝,遵守中國文藝工作者職業道德公約,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努力成為時代風氣的先覺者、先行者、先倡者,做有信仰、有情懷、有擔當的文藝工作者。
第十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積極開展民間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擴大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為推動“一帶一路”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推動人類文明交流互鑒作出貢獻。
第十二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支持發展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全國性的文藝家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全國性的產(行)業文學藝術聯合會和全國性文藝社會組織提出申請并經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批準,可成為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軍隊中的各全國文藝家協會會員集體參加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活動,視同于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執行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開展的工作和活動,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不能按照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正常開展工作或不再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的,經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可予以撤銷團體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
第十六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特邀產生。全國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人選,由各團體會員和有關方面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經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提出委員候選人,提交代表大會選舉。全國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委員,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負責人職務后,該團體會員應推舉新任主要負責人接任,并報主席團備案。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并決定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
第十九條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
三、聽取和審查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應由全國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主席團根據工作需要批準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有關工作的指導協調。
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下設書記處,書記處書記由主席團推舉產生。
書記處主持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提議召開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三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委員會委員、主席團成員實施履職考核機制。
第二十四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履職考核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視其情節輕重,按相關程序可予以調整、撤換或罷免。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企事業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任意改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址設在北京。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A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縮寫為“CFLAC”。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