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建筑遺產保護已迫在眉睫——《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辦法的馬德里文件2011》的啟示
20世紀建筑遺產反映了人類社會變遷中最劇烈、最迅速的發展進程,既具有重大歷史與現實意義,又讓城市化發展充滿挑戰。要特別意識到,與古建筑相比,20世紀建筑遺產在文化遺產體系中尚年輕,因此它的價值常被忽略或作為“借口”,人為的建筑遺產被毀事件天天發生,它正處于被城市化蕩滌的危險境地中,因此——
關于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問題,一直是國內外城市建筑界、文保界關注的焦點,為此國內外學者及學術機構展開過一系列工作。然而與國際遺產界要求相比,中國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尚屬初級階段,還遠遠不能適應中國城市化、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需要。所以,在完善并推進國家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事業中,改進并學習國際20世紀遺產保護的通則與文件,十分必要。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簡稱ICOMOS)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文化遺產和世界遺產憲章方面的咨詢機構,ICOMOS是一個由各方面保護專家組成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對于20世紀世界各國的建筑遺產,ICOMOS是通過其下屬的20世紀遺產國際科學委員會(簡稱ISC20C)來推進20世紀建筑遺產地評估、保護及展示的。
馬德里文件給出的保護要點
馬德里文件是以推動ISC20C為主要目的,是專門為20世紀遺產地而建立的保護與管理準則。馬德里文件第一次公開發表于2011年6月,當時在馬德里召開“20世紀建筑遺產處理辦法的國際會議”,共有300多位國際代表討論并修正了該文件的第一版。目前,馬德里文件的使命主要探討建筑遺產,依據ICOMOS通常的保護準則及程序,馬德里文件的最終稿要收入ICOMOS的國際憲章中。從馬德里文件中可讀到如下要義:當前保護20世紀遺產是與保護古代遺產有同等重要的價值。從全世界范圍看,由于缺乏必要的關懷理解及可欣賞性,20世紀建筑遺產比以往任何時期都處境堪憂。20世紀遺產是活的遺產,對它的認知與闡釋都直接影響著未來。
其一,20世紀建筑遺產價值的鑒定與評估要采用已被認可的遺產評估標準。20世紀建筑遺產之所以特殊,在于它的文化價值不僅存在于物質層面,即物理區位、設計、建造系統、技術與材料等方面,其文化價值也存在于非物質價值層面,即歷史、社會、科學、精神的層面(含創造的天賦等)。為理解環境對一個遺產地價值的貢獻,一定還要評估其室內外環境與景觀,評估其在城市中的地位與作用,所有評估要采用對比分析的方法,從而為編制20世紀建筑遺產登錄名單服務。
其二,20世紀建筑遺產有其真實性與完整性。必須注意到任何保護干預都要以充分的研究、記錄以及歷史實物的分析作為指導,尤其要避免城市開發帶來的負面沖擊及忽視、臆測帶來的不良后果。為了確保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決策的真實性與完整性,必須理解20世紀建筑遺產文化價值該如何體現。因此,評估20世紀建筑遺產價值的方法也必須遵循適宜的文化視角的保護規劃,這要求在編制保護、管理與詮釋被認定的文化價值政策時要提供全面歷史研究和價值的分析,其中包含20世紀正使用的建筑技術及建筑準則等,同時也要關注社區公眾、遺產權威人士、政府管理者乃至口述歷史等檔案管理。
其三,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離不開技術層面及文化層面的綜合把控。20世紀建筑材料與修建技術往往不同于古代傳統技藝,必須研究和開發符合不同修建類型的專門修復手段,不僅要保存有代表性的原材料,也要重視針對20世紀材料老化的詳細調查。馬德里文件強調:重建一個完全消失的遺產地或者某個部分不是保護的行為,作為歷史的見證,一個遺產地的文化價值主要基于它原真的或重要的材料特征。在可持續予以重視的當下,文化價值不能因采用節能措施、智能等新技術而遭受負面沖擊。
其四,20世紀建筑遺產要服務更廣大的社會公眾。當20世紀建筑遺產受到公眾推崇和贊美時,它才體現了文化的全面價值。對于20世紀建筑遺產研究及保護規劃,不要滿足于在職業群體中交流與深化,更要在廣大的公眾中推介,其中與關鍵受眾以及利益相關者探討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與城市化進程的命題至關重要。此外,也必須強化公眾與職業的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教育體系及文化準則建設。
加強中國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國家制度的建言
從上述馬德里文件可知,無論是保護技術體系、教育與傳播、管理與執法,一個國度的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都是系統問題,都需要國家層面的高度關注及政策支持。歷史地看,1961年國家公布180處第一批全國重點文保單位中,建筑有33處,其中絕大部分為20世紀建筑遺產,如剛建成三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1958年)。對于中國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現狀,可得如下判斷:20世紀建筑遺產反映了人類社會變遷中最劇烈、最迅速的發展進程,既具有重大歷史與現實意義,又讓城市化發展充滿挑戰。要特別意識到,與古建筑相比,20世紀建筑遺產在文化遺產體系中尚年輕,因此它的價值常被忽略或作為“借口”,人為的建筑遺產被毀事件天天發生,它正處于被城市化蕩滌的危險境地中。因此,無論從加強保護的正確認識、健全保護的法律保障、實施保護的科學經驗、合理利用的界定等方面都需來自國家層面的支撐。故有此迫切思考:
1.要建立中國的20世紀遺產登錄制度與評定標準。美國歷史建筑及場所的國家登錄制度由1966年頒布的《國家歷史文化保護法》創立;澳大利亞的建筑遺產登錄制度強調保護與城鄉環境相結合;英國建筑遺產登錄制度更為完善,如它有系統的二戰后遺產建筑分類,列為遺產建筑前五位的建筑是:居住建筑(14%)、教育建筑(18%)、工業建筑(11%)、禮拜用建筑(14%)、紀念建筑(12%)等;作為借鑒,中國要制定相應的制度至少應明確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為20世紀建筑遺產可登錄建筑:(1)與20世紀重大歷史事件相關聯的建筑或區域;(2)與20世紀重要歷史人物及其生活相關聯的場所,如北京中山公園“來今雨軒”茶社;(3)能體現20世紀建筑代表類型、設計方法及建造特點個性的優秀作品;(4)中外設計大師,只要是在20世紀中國境內設計的有文化、歷史、科技價值的項目;(5)推進20世紀中國建筑設計跨越式發展的項目等。基于20世紀建筑遺產多在使用、處理不當必然會殃及城市整體風貌、改變城市記憶的特點,所以評定標準要從所處地域、城市歷史、事件影響、設計創新、施工特點、材料選用、工藝水平、公眾及社會感受度等方面綜合考慮其遴選可能性。
2.要建立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的國家體制。依靠政府、調動學術團體學科交叉的優勢,根據國家建筑遺產保護法規尚不健全的現狀,利用國家正修改《文物保護法》的機遇,充實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的內容。如建立一個政府支持的、由非政府組織機構承擔的“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專家委員會”,并由此承擔政府職能。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對城市管理者而言,不僅要調動規劃師、建筑師、文博專家及社會人文學者的關注度,更要探索諸如“社區建筑師”的基層自主運行體制,即在那些有20世紀建筑業遺產的社區中,自發組成類似建筑NGO形式的志愿者隊伍,使“社區建筑師”有責任擔負起對社區內所有20世紀建筑遺產建筑的保護責任,他們既是執業建筑師或規劃師,也是能承擔社區公民權益的市民。這種自上而下的分層管理的體制,是有效遏制城市(鎮)盲目開發建設的措施之一。
3.要建立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的國家級“戰略規劃”。截至2011年底,歷時數載的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結果表明,近現代建筑史跡及代表性建筑有14萬多處(占登記總量18.45%),問題是這些建筑保護狀況很不樂觀,既有城市化、城鎮化發展改造的“破壞”原因,又有歷史建筑破敗、政府不愿面對的現實等復雜原因,所以天天可見諸報端的是XXX瑰寶又被公然拆除了。要避免珍貴的20世紀建筑遺產遭厄運的被動局面,國家要計劃并指導編制國家及省(市)級《20世紀建筑遺產保護國家規劃》,并有組織地開展“優秀20世紀建筑遺產”國家項目的認定與評選,使國家登錄制度及體制落到實處。此外,國家“戰略規劃”還必須涉及國民建筑文化教育及素質培養的內容,按馬德里文件條款,只有城市公眾與建筑師、文博專家共同推崇并贊美20世紀建筑作品時,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才可真正落到實處。基于此,建議:國家有必要利用《科學普及法》《文物保護法》《建筑法》等法規開展不同層次建筑遺產教育的科目及內容。《歐洲建筑遺產憲章》提出的“建筑遺產中所包含的歷史,為形成穩定、完整的生活提供了一種不可或缺的環境品質”,它再一次啟發我們在普及公眾的建筑遺產文化時,要告知社會:文化遺產是全民共享的公共產品,公共參與的制度化是衡量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觀念的準繩。所以,面對中國城市化及城鎮化的高速發展態勢,任何脫離公眾的文化遺產教育模式都將是無生命力的,所以,集中力量研究并傳播20世紀建筑文化遺產是極具價值的中國文化大計。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政府顧問、中國文物學會傳統建筑園林委員會副會長、《中國建筑文化遺產》雜志社總編輯)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