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稅收扶持政策
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各級政府對于文化產業的扶持力度不斷加大。現有的文化產業扶持政策以財政政策為主,通過財政撥款成立的各級各類文化產業專項資金或投資基金層出不窮,額度越來越大。財政扶持方式對于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無疑起到了重要的培育和推動作用,但同時也顯示出一些弊端。財政扶持政策的弊端之一是不公平,公有文化企業或大型文化企業容易受惠,非公企業尤其是中小微文化企業不易受惠;弊端之二是信息不對稱可能造成的資金錯配,客觀上一個政府文化資金管理部門很難對成千上萬的文化企業或項目申報充分調查了解;弊端之三是權力尋租可能帶來的風險,大額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由行政或事業部門進行管理和分配,很難杜絕各種形式的權力尋租。
針對文化產業財政扶持政策的問題,我們一方面需要探索更加合理有效的財政投入方式與績效管理機制,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更具有產業促進長期效用的稅收扶持政策。稅收扶持政策對于企業的激勵作用更直接而公平,政策對于產業發展一旦形成更長效穩定的促進作用,可以有效避免財政扶持政策可能出現的行政職能越位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合理的稅收扶持政策可以激勵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是推動我國文化產業發展從政府投資主導向社會投資轉變的基礎性制度措施。
我國對于文化產業發展已經出臺了不少稅收扶持政策,但比較零散不成體系,缺乏長期性和穩定性。目前來看,我國文化產業稅收扶持政策的主要作用點集中在三個方面:其一,推動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企改制。與文化體制改革相配套,這個方面的財稅扶持力度一直很大,按照十七屆六中全會的決定,這方面的扶持政策還要再延續五年。其二,培育文化產業的一些重點行業。比如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傳統的核心文化產業行業,有比較明確的一些財稅優惠政策;對于新興文化產業行業的財稅扶持力度也比較大,比較突出的就是動漫行業,近些年來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專門的財稅扶持政策。其三,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為了扭轉我國文化國際貿易的巨大逆差,作為“文化走出去”戰略的支持手段,參照國際慣例,近幾年我國先后出臺了一些相關財稅激勵政策。
但在一些方面,文化產業的稅負還有待完善。比如,歐盟國家對圖書、報紙等一般文化產品的增值稅率大致只相當于標準稅率的四分之一左右甚或是零,而我國主要針對黨報、黨刊或改制的國有出版企業有此類稅收優惠,一般民營書業還需要繳納13%的增值稅和5%的營業稅。這樣的稅負,顯然與國家的文化創新戰略不對稱,與文化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的要求不相稱,與尚處于幼稚期的文化產業發展階段更不符。
鑒于此,為更好更快地推動我國文化產業健康發展,一方面需要進行關于文化產業稅收政策的系統性研究,推動針對文化產業發展的整體性稅收扶持政策的逐步出臺;另一方面需要著眼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性戰略領域,盡快出臺一些具有戰略意義的重點文化產業稅收扶持政策,把有限的財政投入和寶貴的稅收扶持放在最有效的地方,放在對文化的發展、對文化產業的繁榮最有價值的地方。為此,提出四點完善我國文化產業稅收扶持政策的建議:
第一,完善對非營利性文化藝術機構捐贈的財稅激勵政策。非營利性文藝組織是文化創意的重要主體。美國文化產業的發達和繁榮,不僅僅是依靠迪斯尼等少數的文化產業集團,很重要的社會基礎就是大量具有文化創意活力的非營利文藝團體的存在。
第二,進一步加大對原創性文化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扶持的廣度與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對于內容創意、科技研發的投資。應該像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優秀科技人才、投入科技研發一樣激勵文化企業培育或簽約文藝創作人才、投入文化科技創造。
第三,研究解決經營型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相關稅收,完善鼓勵文化企業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兼并重組的稅收激勵政策。通過財稅政策的改革和創新,打破困擾我國現代文化產業體系發展的條塊分割的困局,增強文化產業的市場集中度。
第四,進一步研究完善文化產品與服務出口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建立鼓勵“中國內容”的一攬子稅收激勵政策。無論是中資企業或個人,還是外資企業或個人,如果是以“中國內容”為創造對象,以“中國內容”為傳播對象,而且是我們認可的、符合中國文化價值和文化屬性的,就應該給予一定的財稅激勵,通過這種方式,讓全世界的文化生產者,讓全世界的文化傳播者來傳播中國文化,這或許才是“文化走出去”的更有效方式。
(作者系中央財經大學文化經濟研究院院長)
(編輯:單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