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新《著作權法》強化了對著作權的保護,著力解決權利人維權難題,為維護文藝組織和文藝工作者的著作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著作權法》審議通過一周年之際,我們開設“《著作權法》一起學”專欄,解讀修法亮點,解答維權咨詢,以回應業界關切,幫助廣大文藝組織和文藝工作者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助力版權保護,促進文藝繁榮。今日推出第二期。
問:畫家張某的國畫被某美術館購買收藏,美術館想與其他公司合作將該國畫制作成明信片并公開發行售賣,請問此事是否需要征得畫家張某的同意?
答:張某創作的國畫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按照法律規定,美術館購買收藏后,就成為畫作的所有權人,有權將作品進行展覽。不過由于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該畫除原件展覽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都屬于畫家張某所有,美術館要把畫作制作成明信片,必須取得著作權人張某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以案學法
某博物館將收藏的油畫《開國大典》作為底片,與工藝品公司合作發行《開國大典》金箔畫,后被油畫作者的繼承人起訴。法院認為,博物館作為美術作品的物權所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僅享有該作品的展覽權,但該油畫作品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仍應由著作權人享有。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博物館無權以著作權人的身份授權他人使用其收藏的作品。博物館在明知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向工藝品公司提供油畫《開國大典》的底片用于制作成金箔畫并參與發行,該行為侵害了油畫《開國大典》的著作權人的繼承人依法對該作品享有的使用權及獲得報酬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