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這是著作權法自1990年通過以來迎來的第三次修改。著作權法的修改是滿足現實的需要,也是對司法實踐成果的吸收。著作權法修改后共6章,67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是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與廣大文藝工作者關系十分密切。第三次修訂啟動以來,文藝界就高度關注,中國文聯也曾多次就此組織研討,并向立法機關及時反饋文藝界的修法意見。新《著作權法》對原法作了許多重要修改,其中涉及文藝作品著作權保護的重要變化主要有:
1.完善了作品的定義和類型
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增加了作品登記制度
規定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3.完善了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行使的相關規定
規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4.調整完善了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相關規定
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制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視聽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5.明確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發表權與展覽權行使沖突的處理原則
規定"作者將未發表的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展覽該原件不構成對作者發表權的侵犯。"
6.延長攝影作品保護期
對攝影作品權利保護期不再做特殊規定,而是同其他類型作品一樣獲得同等保護。
7.增加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性規定
在有關合理使用的條款中規定“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增加了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限制性規定。
8.增加表演者許可他人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9.規定演員職務表演權利歸屬
規定“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
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10.明確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的定義
規定“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11.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此外,新法還完善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