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該部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中國文聯權益保護部為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陸續推出學習《民法典》系列,摘錄與廣大文藝工作者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供大家學習閱讀,引導文藝工作者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今日推出第十一期。
代理一般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