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藝類非遺 亟待多樣化保護
◎ 對于各種生存依托于當地民俗,并且當下仍有廣闊市場的曲種,切忌不能將其從這些文化背景中單獨“剝離”出來,否則將適得其反,不僅不能使其得到切實的保護,反而會破壞其良性的文化生態。
◎ 有的曲種依托田間集體勞作的生產方式,慢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對于這類曲種的保護,不能也不可能讓它在當下的文化市場中去獲得生存和發展,只能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和主導,義不容辭地擔負起保護該曲種藝術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和職責。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概念與保護理念逐漸深入人心,政府、學界、新聞媒體、商界,都對非遺保護給予了極大關注。從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界定到四級保護名錄的建立;從國家名錄到傳承人的認定、保護;對相關文化事項乃至特定文化生態區進行學理層面的研討和具體保護措施的制定、實施,更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等等,都表明我們在不斷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法,以期建立起完善的長效保護機制與制度。
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而言,一方面由于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因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多樣性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又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本質上說是人類的一種生產和生存方式,這些生產和生存方式會隨著時代的變遷或延續或淘汰,這就造成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當下日常生活中仍然具有較強的實用價值,而有的則已經遠離百姓的日常生活,僅僅具有表現形式上的借鑒價值和傳統文化上的象征意義,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生存狀況。因此,在實施保護措施的過程中,把握具體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文化特性和實際狀況是實施傳承保護的重要前提,既要遵循普適性又要兼顧針對性。
曲藝作為表演藝術門類之一,與音樂、美術相比,具有融合文學、音樂和表演為一體的綜合性和說唱相間、角色跳入跳出等獨特的藝術表現形式。對曲藝而言,可以說每一次表演既是一次傳承又是一次創新,作品具有不固定性等特點。同時,曲藝不僅在學科層面與其他表演藝術門類呈現出本質區別,其所包含曲種也極其多樣。據1982年的調查,全國的曲藝品種有341種,其中有漢族曲種也有少數民族曲種;既有說書、唱曲,也有諧謔等,其藝術形式可謂五花八門。至今這三十年中,有的曲種仍然活躍在人們的生活中,有的生存艱難而亟待搶救保護,有的則已經消亡無法恢復。而尚存的眾多曲種,其生存狀態也不盡相同,因此曲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也必須遵循兼顧普適性和針對性的基本原則。如果說,新世紀以來十余年的曲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更多是著眼于遵循普適性原則,那么隨著各種曲種保護工作基本框架和模式的建立,應該將針對各個曲種的文化藝術特質和實際生存狀況,進一步制定細致具體的保護計劃與措施,作為保護工作的重點與重心,實現其保護體制由粗放型向精細型的轉變。
所以,對于各種生存依托于當地民俗,并且當下仍有廣闊市場的曲種,作為保護主體的當地政府應加快轉變職能,在引導監督其演出內容和規范其演出市場的前提下,將保護重心由文化“主管”向幫助其培育和建立文化市場傾斜,由關注其藝術形式轉向保護其依托的民間信仰、當地民俗以及觀眾的文化需求、審美趣味等更廣闊的文化空間。切忌不能將其從這些文化背景中單獨“剝離”出來,否則將適得其反,不僅不能使其得到切實的保護,反而會破壞其良性的文化生態。這類曲種往往具備了“儀式”和“娛樂”的雙重功能,而且以口傳的形式將儀式所蘊含的傳統觀念以及儀式本身代代相傳,在當地各種民俗活動中占據了巨大市場。它們以一種清新淡雅、簡單樸實的姿態長期活躍在縣鎮一級的農村市場,其藝術形式的變遷和生存模式的變化頗值得我們關注。有的藝人,全年演出不斷,年收入至少十多萬,其成功的演藝事業又帶動了多名青年向其拜師學藝,從而形成了良好的傳承機制。從這些藝人的生存現狀中我們可以看出,只有當經濟來源成為從業者的內在動力時,其藝術傳承才能成為個體自覺自愿的行為。
有的曲種,來源于勞動生活也服務于勞動生活,它依托田間集體勞作的生產方式。但隨著傳統集體生產方式的逐漸式微、消失,這種藝術形式也就慢慢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對于這類曲種的保護,不能也不可能讓它在當下的文化市場中去獲得生存和發展,只能以地方政府為主體和主導,義不容辭地擔負起保護該曲種藝術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和職責??梢砸环矫孢\用現代科技手段,拍攝完整的錄音、錄像,建立數據庫;一方面整理該曲種完整詳實的文字檔案,如梳理歷史淵源、總結藝術特色、傳承譜系、表現形式等;一方面組織該曲種藝術“進校園”、“進課堂”,讓年青一代了解當地的文化生態和藝術形式;一方面與當地高校學術合作,進行專題研究等。此外該曲種還可以作為原生態元素變成新的藝術門類創作的來源等。
那么在實施多樣化保護措施過程中,學者應該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和持什么樣的立場?筆者認為,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各級政府、學術界、商界、新聞媒體共同構成了保護主體,各司其能。政府為主導,制定保護政策與實施,新聞媒體則是擴大社會宣傳,商界則提供啟動資金注入和市場拓展,而學者則為政策制定提供學術咨詢與支持。學者主要從學術的角度出發,在對對象進行充分研究的基礎上,進行學理層面的闡釋,其關注點側重于對象是否能得到有效保護和傳承。實踐證明,從20世紀80年代的十套集成搜集編撰工作,到21世紀初的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拯救工程和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以及現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保護工作委員會,都離不開學者的積極參與。
學者在保護工作中的關鍵職責是在正確觀念的指導下建立科學的評估體系,確定其價值、概念、保存和保護的性質。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特定區域、族群歷代創造并傳承的精神文明的重要載體,是族群獲得文化認同以維系其團結統一的重要基礎。因此,判斷其是否具有保護的價值與意義,不能僅從保護對象是否產生經濟效益以及表演形式是否簡單或復雜等藝術層面來考慮。換言之,藝術表演水平有高低,但藝術價值與文化價值沒有高低,應該成為學者在曲藝類遺產項目價值判定中的基本立場。
(編輯: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