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歷史建筑保護辦法草案日前公布
廣州歷史建筑保護辦法草案日前公布
古建遇險,預保一年
未“戴帽”歷史建筑,常常遭遇保護困境。曾經多次發生此類建筑損毀事件的廣州(見本報6月18日12版《一紙緩拆 難阻強拆》、7月8日12版《老建筑能否“預”保護》),即將出臺歷史建筑的保護方案:對可能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將采取“先保護,再認定”的措施。
在“老廣”們的心中,東山別墅、西關大屋等近代遺跡早已成為不可撼動的記憶。然而,這樣牢固的記憶常常因為一次次野蠻拆遷而變得恍惚。專家和市民們普遍認為,預保護制度對于那些未確定“被保護”身份但又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可說是免遭損毀的“尚方寶劍”。但是,這樣的“緩兵之計”,能否成為保護歷史建筑的長久之機?
——編 者
門檻
建成50年以上且有價值,歷史建筑名錄將動態增補
廣州目前現有文物保護單位251處,以及即將公布的第八批廣州市文物保護單位66處。此外,還有為數眾多的不可移動文物。但是,很多有價值的歷史建筑、老街區,由于缺少“文物保護單位”這把保護傘,抵擋不住政府或開發商拆遷的沖動,今年6月廣州金陵臺被強拆事件,再度暴露了這類未“戴帽”歷史建筑在保護上面臨的法律空白。
在多方壓力下,廣州加大了對未“戴帽”歷史建筑保護的立法力度:《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廣州市歷史建筑和歷史風貌區保護辦法》(以下簡稱《保護辦法》)和歷史建筑保護名錄,被稱為歷史建筑保護的3把“尚方寶劍”。
日前,廣州市規劃局發布消息稱,《保護辦法》將在年底出臺。從目前公布的草案來看,共涉及6章44條,其中明確了歷史建筑的“門檻”:建成50年以上并具有地方歷史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歷史事件、載體代表性、標志性價值、名人紀念價值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筑。
至于“年齡”不到50歲的建筑,《保護辦法(草案)》也留了“口子”:一是“對建成雖不滿50年,但突出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建(構)筑物,也可以列入歷史建筑保護候選名錄”;另外,歷史建筑名錄也是不斷增補的,“雖然保護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多久增補一次,但我個人認為,應該每年都會有變化。”參與《保護辦法(草案)》起草的華南理工大學建筑學院博士張智敏說。
那么,被列為歷史建筑后,是不是就動都不能動?張智敏說:“歷史建筑采取的是分類保護的方式,不是什么都不能動,我們寧可它用起來,而不是僵化地保護。”
據悉,《保護辦法(草案)》中也明確,根據建筑的歷史文化價值以及完好程度,歷史建筑分為四類。其中,一類歷史建筑,其立面、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二類歷史建筑,其立面、結構體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三類歷史建筑,其主要立面以及體現歷史建筑特色的部位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對四類歷史建筑,則是其主要立面不得改變,其他部分允許改變。張智敏還表示:“歷史建筑可以根據個案的情況,進行不同的利用,可以做展覽、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甚至在不損害本體的情況下,做商業利用也可以。”
處罰
或改變違法成本過低現實,按數倍于建筑價值進行罰款
《保護辦法(草案)》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歷史建筑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對單位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不少專家認為數額太低,對開發商來說根本沒有威懾力,不少人認為金陵臺被強拆就是前車之鑒。對這一問題,廣州市法制辦副主任劉朝陽介紹,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此類情況最高罰款額為50萬元,受制于上位法,廣州已經是頂格處罰。
“當處罰力度大于建設單位利益的時候,這種事情就會被制止,這個力度就會有效。”廣州市城市規劃協會常務副會長史小予也表示,“也有人建議,除了經濟懲罰以外,還可以從配套制度上進行懲罰,比如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傷害公眾利益,設計單位的資質就要降低或者取消;施工單位的資質也可以進行處理,這些在國外都可以由行業協會來進行處罰。”
為加大處罰力度,廣州下一步將在正在制訂的《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地方性法規)中規定,對擅自拆除歷史建筑、擅自破壞或者拆除預先保護的建筑予以重罰。有關負責人說:“我們計劃是按照被損毀建筑價值的3—5倍進行罰款,這個處罰力度將會很大。而建筑的價值將由專門的鑒定機構來評定。”
如果市民反映文物被破壞的線索,但遭到有關部門間互相推諉責任或權屬不清時,《保護辦法(草案)》開出了藥方:六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擅自移動、損毀標志牌、違法設置廣告招牌、違法建設、違法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等),大部分處罰權統一交由城管部門。
保護
1年內不得損毀,權益因預保護受損由政府“埋單”
《保護辦法(草案)》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最受關注、也被寄予厚望的創新辦法就是——創設預先保護制度。據悉,這是根據香港、揚州、杭州等地的經驗而創設的,有價值、而未被認定為歷史建筑的建筑,在1年的預先保護期內,不得損壞或者拆除。對有根據認為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在申報期中存在損毀危險的建立緊急申報制度,將瀕危個案獨立申報,在實施預先保護的同時立即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快速、及時納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實施保護。
“接到市民報告后,經過審批審查,就會對該建筑形成12個月的保護期。”對于新規,廣州市城市規劃協會常務副理事長、首位建議要對歷史建筑加強立法保護的市人大代表王河解釋。
那么,在這1年的“預保護期”內,有關單位或個人合法權益因為預保護而造成的損失該由誰“埋單”呢?張智敏介紹,雖然相關細則還沒有制定,但《保護辦法(草案)》已明確指出“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我個人估計,如果當初有預保護這個機制,金陵臺被強拆的事情就(很可能)不會發生。”史小予表示。記者采訪也發現,很多專家和市民為預保護辦法拍手叫好。荔灣區居民盧伯說,老區有很多清末民初粵劇名伶故居,“但很多故居都沒有掛文物牌,我們常常擔心,哪一天會突然消失不見了。現在不擔心了。”
不過,一個城市要保護自己的歷史,不是出一部或幾部法律,頃刻間就能解決的事。廣州文物保護專家黎顯衡認為,從長遠來說還有待完善3個長效機制:一是政府各職能部門監督執法的“聯動機制”,“不只是政府層面的,還應當包含社會層面。要在公民中發展文物保護志愿者,積極參與到保護歷史文化的隊伍中來,共同承擔起發展文化的責任。”二是對歷史文物的“活化利用”機制。“合理的活化利用不僅不會破壞文物,反而能保護得更好。”最后一個就是對現有法律制度堅持。做到這3點,才可能讓廣州的歷史“活”得更好。
(編輯:單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