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藝術報]旅游開發(fā)與文物保護不是“冤家”
12月26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旅游等開發(fā)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發(fā)布。《意見》指出,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文物古跡和歷史建筑應當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已全部毀壞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復建,對于易受損害的文物資源應當合理確定文物景區(qū)游客承載標準。《意見》的出臺,為我國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來,各地在開發(fā)利用土地和旅游資源上,存在著對文化遺產認識不清、保護失當或干脆盲目讓位于經濟發(fā)展的情況,使文化遺產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可笑的是,有的地方更以“重建”“復建”為毀壞開路,毀之不倦又勞民傷財,還營造了一種文化幻象,助長文化虛無主義風氣。
前不久,廣州某官員曾聲稱,拆除古建筑重建也算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古建被拆了重建或復建,真的算保護嗎?誠然,通過一些措施,似乎能夠讓古跡、古建恢復得貌似原跡,比如給拆除的構件編號,恢復時再依樣拼起來;但是,這等“貌似”絕非真跡,也早已在拆毀的過程中大大損害了它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內涵。而專家則表示,雖然古建筑可以復原,但是那種古色古香的韻味再也無法重現了。
但是,對文化遺產的無知顢頇,使各類“復建”“重建”“仿建”依然在各地大量上演:湖南某地強行拆除“愛蓮堂”周子祠,卻花巨資易地建仿古建筑;某地為挽回昔日“古都”繁華,竟不惜大規(guī)模拆遷,企圖重造一個仿古城市;某地為恢復漢代文化遺產,修建了一條“漢街”,還在街口立了一個牌坊,而彼時尚未有“街”之一說,立牌坊更是無稽之談……這些“壯舉”,從“有則改之”到“無中生有”,多數還打著“文化保護”或“復興某某文化”的旗號。
細數這一系列的現象,因“保護”而重建、復建乃至大規(guī)模動遷,顯然暗含著某種經濟邏輯。正如前段時間某地炒作“媧皇遺骨”以證“存在古跡”而后擬大規(guī)模開發(fā),多數“復建”“重建”不外乎借“翻新”古跡為經濟開路。在某些人眼里,“翻新”順便炒作開發(fā)古跡無疑比吃力“不討好”的保護來得便捷。問題是,當重建、復建失去了實質意義,文物古跡、古建沒有了文化傳承的價值,所謂的“文化保護”豈不自欺欺人?更何況,我們的傳統(tǒng)文化講究“天地人和”,文物古跡、古建與歷史時空相依相融,也早已與周邊的自然環(huán)境以及人們的生活呼應共鳴。
《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直指當下開發(fā)建設活動中的文物保護亂象,無疑為未來的文化遺產保護特別是文物保護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政策依據。同時,這也說明了我們國家在經濟發(fā)展之后高度的文化自覺。但《意見》能否有效地剎住文物古跡、古建保護中的歪風,還有賴于各地的堅決貫徹執(zhí)行。如果在執(zhí)行中大打折扣,再好的《意見》也是空話。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