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整理作品獨創性獲確認 中華書局訴國學時代公司侵權一審勝訴
光明日報北京9月5日電(記者 莊建)歷時一年半的中華書局訴北京國學時代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案中稱“二十五史”)著作權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中華書局勝訴。被告北京國學時代公司因侵權違法被判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電子書,十日內賠償中華書局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兩萬元。判決發布后,引起出版界、古籍整理學界的高度關注。
法院認定:中華書局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以分段、加注標點和文字修訂的方式完成的“二十五史”點校作品具有獨創性,其點校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對此,中華書局認為,在當今社會上某些人士對古籍整理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存在模糊認識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從司法實踐的層面上給予澄清,對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認定國學時代公司的侵權行為違法,體現了法律對古籍整理作品獨創性的理解和尊重。
對于法院在認定國學時代公司侵權行為違法的同時,判定被告賠償兩萬元,中華書局深表遺憾并指出,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是百余位專家學者歷時30年完成的具有學術獨創性的古籍整理成果,判定的賠償金額遠低于本案訴訟成本。這樣的判決,沒有做到令違法者付出必需的違法成本,不足以懲戒違法行為。
對于判決書中“本案的被告為古籍整理數字化行業的代表,原告為古籍點校行業的排頭兵。本案雖為一起侵犯著作權糾紛,但其糾紛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實際上是兩個行業的沖突”的表述,中華書局認為,判決書對雙方的描述、定性概念失當,紙質出版與數字化出版是出版行業中不同載體形式,本案的實質是載體的內容部分,即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與反侵權、剽竊與反剽竊之爭,其深層次的問題是古籍整理的數字化是否要遵守《著作權法》,古籍整理的數字化產品是否應擁有合法的著作權。
中華書局向記者表明態度,作為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合法著作權人,主張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并非對古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主張權利,不是對古籍本身進行壟斷,更不是限制他人享有整理古籍的權利,也從來沒有限制任何人對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進行學術研究和使用。
據了解,敗訴的北京國學時代公司將向海淀法院提交對判決書的意見,同時正在考慮是否上訴。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