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軍:關于加快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思考
加快發展文化產業,是黨中央科學把握國內國際形勢和文化發展規律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推動我國由文化大國向文化強國邁進的戰略舉措,也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胡錦濤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發表重要講話,立足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對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提出明確要求。深入學習貫徹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要求我們必須以高度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在加大力度積極扶持文化事業發展的同時,準確把握文化產業發展的概念范圍、指導方針、目標任務和重大舉措,努力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
一、我國文化產業概念的界定
我國對文化產業概念的界定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和文化市場日益繁榮活躍而逐漸明晰、確定的。2000年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第一次在黨的中央文件中使用“有關文化產業”概念,提出要推動有關文化產業發展。黨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確把文化區分為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強調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業、一手抓經營性文化產業,把文化產業作為文化建設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鮮明地提了出來,在文化建設思路上實現了重大突破,對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2003年,中宣部會同國家統計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化產業統計課題調研,第一次明確將文化產業定義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并于2004年正式編制出臺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和《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指標體系框架》,確定了文化產業的“核心層”、“外圍層”和“相關層”范圍。
隨著文化改革發展的深入推進和高新科技對生產生活的巨大影響,文化產業的具體內涵不斷豐富和調整。去年5月以來,中宣部、國家統計局又組織開展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方法的修訂工作,并于近期正式印發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2)》,將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范圍包括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文化產品生產的輔助生產活動、文化用品的生產活動和文化專用設備的生產活動等四大類,具體統計內容為新聞出版發行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等10個方面。與2004年制定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相比,本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文化及相關產業的定義及內涵和外延,對文化及相關產業的類別結構和具體內容作了調整,增加了文化創意、文化新業態、軟件設計服務、具有文化內涵的特色產品生產等內容和部分行業小類,減少了旅行社、休閑健身活動等不符合文化及相關產業定義的活動類別。總的看,修訂后的分類體系與新的國民經濟分類標準更加契合,更加符合我國文化產業的特點和實際發展狀況,也增加了統計數據的國際可比性,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國文化產業統計工作提供了科學依據、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此,為規范統計口徑,保持政策的穩定性、持續性和發展的協調性、科學性,今后將統一使用文化產業概念,進一步規范文化創意產業、版權產業等概念的使用。
(編輯: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