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鑫良:尊重名人名譽權 名人自重名譽權
原標題:尊重名人名譽權 名人自重名譽權——從我代理的幾個案件看名人名譽權 □陶鑫良
名人也是公民,當然享有每一位公民都依法擁有的名譽權。但是,名人因為是名人,一方面勢所必然因其吸引眼球的知名效應,引發(fā)更多的社會關注尤其是媒體追蹤;另一方面因知名效應一般也會給名人帶來常人所不具有的競爭優(yōu)勢與經(jīng)濟權益,名利雙收。可以說名人的名譽權及其附加利益,與公眾的知情權及其社會評論,往往如影隨形,相輔相成。下面通過我代理和經(jīng)歷的幾個案子,淺談一些對名人名譽權的看法。
社會對名人名譽權的普遍觀點
鑒于權利應當與義務對等,榮譽應當與責任匹配,社會通常認為名人既同樣享有每一位公民都享有的名譽權,但也應當合理“克減”;名人在面對關于自己的社會評價與輿論影響時,應當較之其他人更為豁達和寬容。因此,當前無論司法裁判,還是行政管理,在評判與處理是否侵犯了名人之名譽權糾紛時,都比對普通公民名譽權糾紛更為嚴格和高標準。但是,名人對名譽權保持合理“克減”,并不代表允許肆意編造與傳播不利于名人的虛假事實,以及在虛假事實基礎上對名人妄加評論和隨意貶損,這樣的行為同樣可能涉嫌侵犯名譽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名人也保有主張與維護自己名譽權的“國民待遇”,所以,我們應當尊重所有公民的名譽權,當然包括尊重名人的名譽權。
通過韓寒兩案,看侵犯名人名譽權行為的界定
以我經(jīng)歷的韓寒遇到的兩件事情為例,或可管中窺豹,對侵犯名人名譽權行為的界定有一個更準確的認識。第一件事是當年北京仲裁委在北京H公司與韓寒的著作權合同糾紛仲裁案中曾認定韓寒違約,裁決韓寒賠付H公司41萬元。后H公司向上海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時間網(wǎng)上網(wǎng)下,報道紛紛,“韓寒違約被裁賠付41萬元,韓寒拒付對方已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消息不脛而走,似乎真是韓寒先違約,后拒付,既無理,又違法。后來韓寒向法院提出了“不予執(zhí)行”獲準申請。上海法院經(jīng)認真核實和審查后裁定:韓寒并未違約,原仲裁裁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裁定不予執(zhí)行。有人說在前那些報道侵犯了韓寒的名譽權。愚見以為,在法律上相關媒體的這些報道是基于當時存在的錯誤仲裁裁決,所以應無侵犯韓寒名譽權之嫌。
第二件事是多年前有一些記者報道了所謂韓寒攜帶仿真手槍在廣州機場登機被截時“一開始有點不以為然”,高喊“我是韓寒”等不實新聞。事實是韓寒那天至浦東機場途中接到了一位粉絲臨時所贈而未及拆封的一份禮物。在機場安檢時發(fā)現(xiàn)該禮物為一玩具仿真手槍,故當即按機場工作人員指導予以放棄后順利登機,全過程韓寒幾乎未發(fā)一言,更沒有任何怨言或者不滿舉動。但是一些記者未經(jīng)任何證實就想當然地搶發(fā)了上述虛假報道與評論。更有甚者,出現(xiàn)了根本沒有發(fā)生過的 “當安檢人員將其扣下時,韓寒高聲喊著自己的名字,‘我是韓寒!’”之類無中生有的描述及冷嘲熱諷。通過網(wǎng)絡與平面媒體廣泛轉載和傳播,這已嚴重影響到韓寒的社會聲譽和公眾形象。而從法律的視角看,也已涉嫌侵犯了韓寒的名譽權。因為盡管名人應有更大的社會責任感和輿論寬容度,但是法律同樣既不允許肆意編造與傳播不利于公眾人物的無中生有之虛假事實,更不允許在虛假事實基礎上對公眾人物妄加評論和貶損,否則,就很可能構成侮辱、誹謗行為,涉嫌侵犯名譽權。后來,相關報紙及記者就此事向韓寒道歉。
從季羨林評論文章一案,看文藝批評中的名譽權侵權界定
就文藝界而言,文藝批評是主要的文藝活動。在文藝批評中因立場、觀點不同長期存在一些爭議和矛盾,甚至出現(xiàn)名人對簿公堂的情況。對于文藝家而言,一定要對文藝批評行為加以冷靜區(qū)分,存在誹謗中傷的言行,可能涉及侵犯名譽權;而對于他人的一些不同觀點和論述,不應意氣用事,一概認為是對自己名譽的侵害。
譬如當年我曾經(jīng)代理季羨林先生打過一場名譽權官司,是一場小名人告大名人侵犯其名譽權的訴訟案。原告是常州被稱為“天下第一字癡”的李先生。此案緣起1996年李先生閱讀了江蘇文藝出版社出版的《季羨林自傳》,認為其中有20多處錯別字,其指稱季老誤將“做客”錯成“作客”,錯將“優(yōu)哉游哉”誤成“悠哉游哉”,誤將“矇眬”錯成“朦朧”等。李先生因此致信季老。季老收到該信后很重視,當即提毫給李先生回信,用毛筆密密麻麻寫滿了數(shù)張信箋。季老一方面對李先生的精神表示贊賞和尊敬;另一方面也與李先生商榷和交流,季老認為從長期看,語言和文字總是在變化的。
恰好,當時季老經(jīng)常應邀在《新民晚報》夜光杯副刊發(fā)表文章,故在1997年就此問題在該刊寫了一篇《語言與文字》的千字文。季老在文中強調:“從長期來看,比如說二三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語言和文字都必須變化,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變是絕對的,不變是相對的,除非你把語言和文字都搞成化石。”文章也談到了李先生:“最近我收到一位某(我不知道他是老中青,姑以某代之)學者的來信。他是個有心人,一個有志之士,想努力保持漢語的規(guī)范化,是一位值得尊敬的人。但是,他有點‘食今不化’,不了解語言和文字都不會停滯不變的道理,想使我們今天的規(guī)范化字永垂不朽,變成化石。”季老還舉例闡明:比如在今天的漢語詞典上,“矇眬”和“朦朧”確實分列為兩個詞兒,前者的解釋是“快要睡著或剛醒時,兩眼半開半閉,看東西模糊的樣子”。對后者的解釋是“月光不明,不清楚,模糊”。其實基本的含義就是“模糊”。如果說“矇眬”與眼有關,而“朦朧”與月色有關,那么,對一個瞎子來說,他既無“矇眬”,又無“朦朧”。如果他寫文章(當然是用盲文),他應該用哪一個詞兒呢?魯迅先生的《三閑集》中有一篇文章《醉眼中的朦朧》,這確與眼睛有關,然而他卻寫作“朦朧”,而非“矇眬”。根據(jù)我的印象,“矇眬”這兩個字,現(xiàn)在很少有人用,它幾乎成為漢語詞匯中的盲腸。這位學者硬要勉強區(qū)分,“可憐無補費精神”。同時季老隨筆也指出了李先生來信中的“不孝之孫”溯源應為“不孝子孫”。
李先生看到該文后,誤認為季老是在“用報紙詆毀我,宣布我為食今不化”,指責季老蠻不講理,專橫跋扈,一怒之下于1999年2月向上海某法院起訴,狀告季老和上海文新報業(yè)集團共同侵犯了其名譽權。此案由我擔任季老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季老的委托后,不敢掉以輕心,開庭前夜以繼日,庭上全神貫注,惟恐百密一疏。法院一審判決采信了我們的辯護意見,認定季老《語言與文字》一文屬于正常的文藝批評和學術探討,只是提出了不同于李先生的觀點,但不存在中傷詆毀,不構成對李先生名譽權的侵害。李先生沒有再提起上訴。季老拿到勝訴的判決書很高興,一高興就簽名送了我好幾本他的著作,這就成為了我最珍愛的藏書之一。
(作者系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