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好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
我國文化遺產豐富,保護任務繁重。如何加強中央財政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還須進一步“破題”。近日,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對原有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和《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進行合并和修改,頒布了《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新的《辦法》有哪些亮點?將給我國文物保護事業帶來哪些改觀?專項補助資金怎么用好?就這些問題,記者24日采訪了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
為何出臺“新規”——集中力量辦大事
記者:修訂頒布《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頗為引人關注,《辦法》出臺主要基于什么考慮?
有關負責人:根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數據,全國共登記不可移動文物766722處,其中國務院公布七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295處。此外,我國還有博物館3020座,國有博物館收藏文物2864萬余件(組)。多年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成效明顯,但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為支持加強文物保護,近年中央財政對地方文物保護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大幅增加,2010年12億元,2012年達到65億元。財政資金的大幅增長對加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為落實國務院“完善財政支付制度,大幅度減少、合并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的指示,財政部將原用于文物保護方面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紅色旅游專項資金”等統一合并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從而實現整合財政資金,“集中力量辦大事”。資金整合后,管理辦法也要相應修改。
有哪些新變化——六大亮點“保駕護航”
記者:與以前相比,《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主要有哪些新變化?
有關負責人:新《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
一是打破了國有與非國有以及行政隸屬關系界限,將資金補助范圍擴大到所有經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包括中央部門歸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屬大學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門、企業和個人管理的)和所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保護,基本涵蓋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其中,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辦法》中規定“可在其項目完成并經過評估驗收后,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是合理調整了補助范圍,將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大遺址保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考古調查”“可移動文物保護”等。此外,明確規定專項資金補助范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范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等各項支出。
三是規范了支出內容,將專項資金支出內容明確為“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文物技術保護支出”“文物陳列布展支出”“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其他文物保護支出”7類。同時規定,專項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種工資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償還債務,不得用于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是建立了項目庫管理制度,明確“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共同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同時規定,“項目庫分為三類,即總項目庫、備選項目庫和實施項目庫”。
五是規范了項目預算申報審核流程,對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申報、審核、批復程序作了嚴格規定,明確了財政部、國家文物局、中央有關部門、地方各級財政和文物行政部門、項目實施單位的責任,規范了從項目立項到預算審核以至結項財務驗收的各個環節。
六是強化了資金管理和監督評價,根據現行財政管理要求,對專項資金撥付、預算調整、開支標準、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強調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檢查或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在資金申報和使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配套工作怎么做——把錢花在刀刃上
記者:就資金監管問題,為配合新《辦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文物局還將采取哪些措施?
有關負責人:一、加強標準體系建設。為規范管理,財政部、文物局將制定《文物保護項目預算編制與控制數審核標準》,同時,還要進一步完善文物保護工程各項支出標準。二、加強預算審核,提高專項資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準確性,通過公開招投標,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評審中介機構,對文物保護項目預算控制數進行審核。三、搭建信息管理平臺。擬將“文物保護十二五規劃項目庫管理平臺”與“年度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申報系統”相銜接,建立文物保護項目全過程管理系統,確保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管理的規范性和延續性。四、突出重點,提高績效。在項目實施布局和各地方補助資金安排上進一步明確支持方向和重點,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對文物保護事業的引領作用,把錢花在刀刃上。
(編輯: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