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孔蟲雕塑侵犯著作權案終審 設計者構成侵權
煙臺濱海中路的有孔蟲雕塑。(資料片) 記者 趙金陽 攝
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對中科院院士鄭守儀訴劉俊謙等有孔蟲雕塑侵犯著作權一案做出終審判決。法院駁回被告的上訴,判決涉案的有孔蟲雕塑系侵權,維持一審判決。
中科院院士鄭守儀狀告煙臺市濱海中路有孔蟲雕塑侵權一案,2011年9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青島科技大學老師劉俊謙等構成侵權。
但雕塑的設計者劉俊謙認為,他所創作的雕塑作品是基于自然界客觀存在的生物經藝術加工創作完成,創作題材完全來源于公共領域,而且他設計的有孔蟲雕塑是用于城市景觀美化的藝術作品,與科學標本模型分屬不同領域,不存在侵權問題。面對一審判決結果,劉俊謙等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有孔蟲雕塑在有孔蟲模型基礎上進行了藝術加工,但這種加工沒有脫離有孔蟲模型的“基本構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來,構成對模型作品的演繹作品。根據著作權法關于改編作品的規定,被告劉俊謙未經原告許可,借助有孔蟲模型制作有孔蟲雕塑,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終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被告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對于原告拆除侵權雕塑的訴訟請求,法院考慮到煙臺環境辦為獲得侵權雕塑已經支付了相應的對價,而且不知道其購買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沒獲得侵權利益,拆除雕塑還將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法院將應承擔的停止侵權“拆除雕塑”的責任方式變更為消除影響和支付合理使用費。(記者 周衍鵬 通訊員 郭靜 曾憲權)
□資料鏈接 煙臺10座有孔蟲雕塑惹官司
2008年6月,煙臺市濱海中路落成11座雕塑,其中有10座為有孔蟲雕塑。這些雕塑由青島科技大學老師劉俊謙設計,最終由煙臺市環境藝術辦公室斥資144萬元購買使用。
中科院院士鄭守儀發現10座有孔蟲雕塑與其制作的有孔蟲模型十分相似。于是將劉俊謙、雕塑制作公司、煙臺環境辦告上了法庭。(周衍鵬)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