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行動]關注民間文藝作品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直至2010年修訂《著作權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法律的缺失不僅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陷入維權困境,更抑制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發展。在此情形下,應采取何種措施,最大程度地改善民間文藝作品保護乏力的局面——
美人圖(楊柳青木版年畫)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豈可無償利用
劉晶紅(北京市中鴻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譯成“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和“expressions of folklore”,即譯為傳統文化表達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表達。我國著作權法使用的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此下文均采用此稱謂。
國際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趨勢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發展起來的,一些發展中國家率先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20世紀80年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了《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概念,《保護民間文學表達形式,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范法條》第二條規定:民間文學表達形式,是指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特有因素構成的,由××國的某居民團體(或反映該團體的傳統藝術發展的個人)所發展和保持的產品。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早在《跨國版權法》中把保護民間文學作品定義為:受版權保護的民間文學作品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通過這些定義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世代相傳、長期演變、沒有特定作者、反映某一社會群體文學藝術特性的作品。
西方的傳統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公共資源,可以無償利用。在此觀點引導下,西方國家對他國傳統知識和文化“直接竊用(straight stealing)”的現象極為普遍。例如美國好萊塢制片商以我國“花木蘭從軍”的民間文學題材為基礎,制作了卡通片《花木蘭》在全世界發行,獲得了高達5億美元的收入,中國不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國支付高額的版權費才能獲得該片的發行權。實際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同其他藝術作品相區別的最大不同就是作者不確定,但畢竟都是出自人的創造,人的創作本身具有文化、經濟等多種價值。這些價值得不到保護,就直接導致創造出這些價值的群體得不到應有的回報,這顯然違背了一種樸素的自然正義觀。實際上,大多數發達國家都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公有領域,不適宜保護。但事實是多數發達國家的建國歷史都不長,很難與具有五千年歷史文化積淀的中國相提并論。例如經歷千年創作演變的中國龍文化、中國京劇臉譜、剪紙、浩瀚的民間故事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直吸引著大量境外人士。在商業利益驅動下,更有發達國家對我國豐富的民間藝術資源大動腦筋。如果民間文學藝術不能得到有效保護,那么我國必將成為國際公共文化資源最無私的貢獻者。顯然,這又在違反正義原則。同時,由于經濟全球化,發達國家的文化隨著他們經濟上的優勢而變成優勢文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形成了巨大的威脅和擠壓,對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肆意的改編和侵占,對它們的文化性和藝術性造成混亂和損害,更有可能將這些肆意改編的藝術作品演變成政治思想上的軟滲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對我國尤其重要。
1990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直至2010年修訂《著作權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未出臺。法律的缺失不僅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陷入維權困境,更抑制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發展。對此,筆者在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建議:
盡快建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在《著作權法》配套條例遲遲未能出臺的情況下,關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如何落實到操作層面,在我國還存在爭議。筆者建議在現有《著作權法》體系內,參照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非政府民間組織的形式,通過這些依法成立的代表民族民間文化發源地(族群)的非政府民間組織,對非發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該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應許可行為或收取合理費用,代表參與訴訟、仲裁等活動。其收取的費用用于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曾轟動一時的赫哲族鄉訴郭頌有關《烏蘇里船歌》注明來源一案中,原告通過訴訟維權確認了赫哲族鄉是該作品的固有群體或者有權代表。在未來,政府將退居幕后,更多體現維護知識產權軟環境的功能,而由專門成立的非政府組織來行使具體維權職能。
盡快建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申報登記制度
申報登記制度在世界知識產權領域被廣泛采納。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要求成員國制定遺產清單,以便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確認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a)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b)表演藝術;(c)社會風俗、禮儀、節慶;(d)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e)傳統的手工藝技能。巴西、菲律賓等國家也都建立了類似的登記機制。具體到我國,根據《著作權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并不以申報登記為必要條件。但申報登記制度卻能在確定權利歸屬、作品保護內容、節約維權成本和司法資源方面起到積極作用,更能喚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權利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認知和提高法律意識。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應設定保護期限
目前,包括《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定》在內,國內外的版權制度均規定了作品的保護期限。保護期限屆滿之后,作品便進入了公共領域,不再受版權法保護。但是筆者認為,不宜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視為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如果某一作品被確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對其保護期限應為無限。即使經過大量努力,從各方面以大量事實考證出該作品確切的作者,也不能認為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等同于一般作品,因為在其流傳的過程中已融入了群體智慧,帶有某個民族或群體的特征或風格。這種規定,有利于防止民間文藝遭受各方面的歪曲、濫用和非法侵害,促進歷史文化的長期繁榮和穩定發展。因此,我國在構建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領域的法規時,應對保護期限規定為無限。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獨特的文化、經濟乃至政治價值,是人類文明的瑰寶。我國應盡快完善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這對于弘揚華夏文化,擴大國際影響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在立法模式上,筆者建議中國需建立一種以私權利或群體公權利為基礎的傳統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這既符合我國具體國情,同時符合分配正義和社會正義的法律思想。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