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嚴和非遺保護,一個都不能少
——從非遺傳承人楊風申案說開去
【事件】 因古火會自制煙花而被一審判刑的79歲非遺傳承人楊風申案即將二審宣判
【觀點】 關鍵不在強調民俗文化與現代秩序的沖突,而是要為二者找到一個互洽的空間
因古火會自制煙花而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的79歲非遺傳承人楊風申,其二審將于近期宣判。自2016年2月被警方帶走,至2017年4月一審宣判和隨后的上訴,楊風申經歷了人生的一系列跌宕曲折,而法律與非遺保護之間的沖突與互洽,也在全社會引起了熱議。有報道稱,目前河北省文化廳已向文化部建議,研究出臺相應法規,確保非遺保護有法可依。與此同時,案情的法律程序還在繼續往前走。
古火會的風俗與“火”有關,主要得名于廟會上的煙花表演,村民自制一枚枚梨花瓶點燃、噴射而出,形成流光溢彩的煙火勝景。2011年,河北趙縣“古道古火會”被列入省級非遺;2013年,楊風申因自制古火會煙花的技藝而被命名為第三批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楊風申沒有想到,這項讓他引以為傲的技藝,有一天居然讓他“犯了事”。
2017年1月,趙縣人民檢察院以楊風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事兒一度讓楊風申不理解,不明白“祖輩傳下來的東西,一直這么做,怎么突然就違法了”,而他所在的南楊家莊村民向來也以古火會上的煙花出自自己村而自豪。不過,雖然楊風申稱所制梨花瓶危險性不大,但當地有關負責人回應稱,煙花爆竹的生產必須由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任何個人均不得生產,個人只能從正規渠道購買。一旦個人私自生產而涉及定案定刑方面的事務,均由公安和法院處理。
案件被媒體曝光之后,在網絡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兩種觀點。一部分網友認為,一審判決缺乏人性溫度和常識,“照這么下去非物質文化遺產怎么傳續后代,這法律是在保護非遺,還是在害非遺?”另一部分網友認為,判決與非遺傳承人的身份無關,“刑法不能因為他是非遺傳承人就認為他在居民區制作火藥對他人不會造成危險”。
實際上,這樣的案件并非孤例。2008年5月,浙江溫州市泰順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藥發木偶戲”傳承人周爾祿“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被刑事拘留,后經協調,認為其行為是為了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需要,主觀無犯罪故意,且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可依法免除或從輕處罰。之后,法院一審判決周爾祿免予刑事處罰。不難看出,楊風申案與此類似。有評論指出,非遺傳承人因傳承非遺而獲刑,看起來只是一個個體不知法不懂法的偶發性事件,實際上反映的是一些古老民俗文化與現代秩序發生的沖突。在加快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雙重背景下,會有更多案例出現恐怕也是在所難免。
那么,應該怎么認識這個問題呢?了解法律的人,大概都知道這兩句話,一句是“法律無外乎人情”,大致是說法律一般不會超出人的道德情感底線;一句是“法不容情”,則是指一旦法律確立下來,就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但是,由于立法往往是以歷史案例和經驗為基礎的,在出現新情況、新現象之時,案件與現行法律發生抵觸或沖突,之間仍有協調空間,并非是不可克服的矛盾。從目前法律界人士的反應看,大體也是認同了“情有可原”和“判決并無不當”的觀點。
關鍵是當事的楊風申覺得很“冤”,怎么解決類似的問題,從而既維護法律的尊嚴又不打擊非遺保護傳承的積極性,恐怕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媒體反映的楊風申案中,有這么幾個節點值得注意:一是楊風申自認為是“祖輩傳下來的東西,一直這么做”,說明他可能不知法不懂法,只是依照傳統風俗文化的傳承在做事;二是當“古道古火會”被列入非遺項目,因涉及爆炸物危險品,相應的法律告知尚不得而知;三是因梨花瓶所用煙花具有不可替代性,必須由非遺項目傳承人親自制作,中間仍欠缺一個資質或許可。在相關法規解釋及保障出臺之前,此案進入到當前狀況,與這幾點的互動滯塞有很大關系。如果當事人知法懂法,相關部門及時普法告知并建立和疏通保障渠道,給予相關資質的標準設定、評估、認定或許可,事情解決起來就會順暢很多。
法律不妨給民俗文化一個出口,但在短期內完成法律修訂并不現實,相關法規解釋也還需要一個過程。這不僅涉及法律法規自身完善的問題,也是非遺保護的現代課題。關鍵不是強調民俗文化與現代秩序的沖突,而是在完善法律和非遺保護規程的框架內,找到一個互洽的空間,設立暢通的渠道,讓法律的尊嚴與文化的傳續和諧同行。相對于“法不容情”的法律,非遺保護觀念幾乎是新事物,相關經驗也還比較有限,若能以此案與法律磨合互動為契機,進一步完善非遺保護傳承的規程,法律必將成為非遺保護的可靠保障和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