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維護演藝行業(yè)共同利益、集體形象的演出行業(yè)協(xié)會,號召經(jīng)紀機構和表演團體集體承諾不錄用、不組織涉毒藝人參加演藝活動,十分必要、正當其時。
從法律層面看,吸毒是害人害己的違法行為。何況藝人是公眾人物,相比普通人而言,他們吸毒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因其言行有著眾多的追隨效仿者,在潛移默化下,有可能被“粉絲”尤其是未成年人模仿。這種特殊身份,以及一言一行都會對社會產(chǎn)生影響的輻射效應,不僅要求藝人對自己負責任,自覺抵制吸毒販毒等不法行為,還要求他們承擔社會責任,積極投身禁毒公益事業(yè)。
藝人的“命根”是人氣,為了炒紅旗下藝人或作品,一些經(jīng)紀機構或表演團體刻意讓藝人時不時弄點丑聞以提升人氣。而藝人吸毒,也有專家懷疑,或許仍是藝人及其公司炒作自己的手段之一。因此,要讓經(jīng)紀機構和表演團體集體封殺涉毒藝人,無異于與虎謀皮,靠得住嗎?參與拒用涉毒藝人之承諾的42家經(jīng)紀機構和表演團體若不踐諾,行業(yè)協(xié)會又能奈之如何?要想讓拒用涉毒藝人的承諾“言必行,行必果”,管理部門還有必要為承諾套上“緊箍咒”——建立失諾追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