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市場經濟為主導的當代社會,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和良性交易是文藝工作和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中國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新高潮的興起,文化強國戰略的有效實施,尤其需要健全的知識產權法規體系保駕護航。3月31日,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示,激起整個社會的強烈關注和討論。討論之熱烈、參與者之廣闊,在1991年制定《著作權法》、2001年對其進行修訂時是難以想象的。中國的文藝界、文化界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認識到一部法律對于整個文藝行業、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性。這種反響其實正是中國文化發展產生重要轉型以及空前活躍的表征,是基于文化發展無限熱情與活力的立法自覺。這場大討論,于中國文藝界來說是一次難得的知識產權普法教育和立法思考,必將使《著作權法》的修改更臻完善,為文藝文化的發展繁榮構建更為良好的生態。
亮點
“追續權”保障藝術家收益
修改草案的第十一條,關于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新增了追續權。其中提到,“追續權即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轉讓后,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該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追續權不得轉讓或者放棄。”[詳細]
行政管理部門增加查封扣押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還增加了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手段的規定,特別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權。這主要體現在第七十五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與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有關的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于涉嫌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詳細]
首次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了著作權保護范圍
第三條(九)稱“實用藝術作品,是指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第二十七條規定“實用藝術作品,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的保護期為首次發表后二十五年。”[詳細]
侵權賠償上限翻倍
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參照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和通常的權利交易費用均難以確定,并且經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登記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對于兩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的,應當根據前兩款賠償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賠償數額。”[詳細]
回顧
劉春田:修改著作權法要有超前意識
按照適應數字技術與文化發展、繁榮市場經濟和融入國際的要求,在現有基礎和框架下,著作權法有必要進行較大的調整,從保護對象、權利主體、權利體系設計、權利歸屬、權利利用與處分、鄰接權、權利限制、著作權合同、法律責任、歸責原則、侵權賠償、著作權集體管理,以及著作權糾紛的調解等制度,還有與國際條約的關系等等,都需要進行體系化的調整,否則不足以勝任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詳細]
簡勤:建議修改著作權法迎接數字閱讀時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過去幾年知識產權年度報告,我國著作權糾紛案件已呈現增長趨勢,而且在互聯網環境下著作權糾紛案件還出現不同的特點變化。
簡勤建議,必須根據數字出版行業發展的特點和需要,盡快修訂著作權法,以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立暢通的授權渠道,擴大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建立著作權補償金機制,構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把鼓勵創新和推動著作權相關產業,尤其是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詳細]
簡勤建議,必須根據數字出版行業發展的特點和需要,盡快修訂著作權法,以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建立暢通的授權渠道,擴大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建立著作權補償金機制,構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把鼓勵創新和推動著作權相關產業,尤其是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詳細]
張抗抗:建議盡快將修改著作權法列入立法計劃
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數字閱讀日漸普及,隨之而來的是各類網絡侵權盜版行為更加猖獗,嚴重影響甚至阻礙了文藝科技工作者的創作勞動,也暴露了現行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缺陷與不足。[詳細]
爭議
法定許可范圍 權利人擔心范圍過寬,專家認為要考慮使用者、傳播者和公眾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六條 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第四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二)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
(三)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使用者申請法定許可備案的,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其官方網站公告備案信息。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第一款所述使用費及時轉付給相關權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況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免費查詢作品使用情況和使用費支付情況。
有音樂界人士認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條不妥,該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他們認為,這是“給侵權者打開了方便之門。”[詳細]
歌曲作家李廣平: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權人的條件下!我花錢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還不經過我的同意,有這樣的說法嗎?
內地音樂人小柯: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四十八條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者也是勞動者,請尊重并且單純地保護版權吧!
知名音樂人高曉松: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嚴重損害創作者的個人權益。[詳細]
法律工作者徐明軒:法律鼓勵作品的傳播,從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論上會有更多的收益;不過,歌曲的表演者(他們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權,而是表演權)會因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損。[詳細]
歌曲作家李廣平:這些所有前提都是建立在不尊重版權人的條件下!我花錢制作出版的歌曲,你重新翻唱制作還不經過我的同意,有這樣的說法嗎?
內地音樂人小柯: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四十八條等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者也是勞動者,請尊重并且單純地保護版權吧!
知名音樂人高曉松: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嚴重損害創作者的個人權益。[詳細]
法律工作者徐明軒:法律鼓勵作品的傳播,從受益者的角度看,翻唱者多了,歌曲的作者理論上會有更多的收益;不過,歌曲的表演者(他們不具有歌曲本身的著作權,而是表演權)會因為有更多的翻唱者,而利益受損。[詳細]
為了全面完整理解第46條的內容精神,我們恐怕必須充分厘清這樣兩個問題。其一,著作權實際上并不是一種單一權利,而是涉及多方面權利內涵的復合權利,“許可使用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遠非事情的全部。按照上述著作權法(草案),著作權共涉及14項具體權利,既包括“發表署名權”等人身權利,也包括“發行復制”等財產權。因此,在特定條件下允許“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便不能視為是所有著作權的喪失。
其二,更為重要和關鍵的是對于著作權法來說,保護著作權雖然是其核心內容,但同樣也并不是其全部、唯一的內容,“促進作品的廣泛流通自由傳播”、“維護作品使用者消費者的權益”同樣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誠如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明德指出的,“著作權法不是僅僅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還要考慮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這意味著對著作權的保護本身其實也并不是絕對、完全不受約束的。在某些情況下,還須兼顧和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權益,對著作權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條便開列了12種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 [詳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教授張今:草案規定有利于音樂傳播
其二,更為重要和關鍵的是對于著作權法來說,保護著作權雖然是其核心內容,但同樣也并不是其全部、唯一的內容,“促進作品的廣泛流通自由傳播”、“維護作品使用者消費者的權益”同樣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誠如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明德指出的,“著作權法不是僅僅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還要考慮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這意味著對著作權的保護本身其實也并不是絕對、完全不受約束的。在某些情況下,還須兼顧和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權益,對著作權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條便開列了12種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他人作品。 [詳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教授張今:草案規定有利于音樂傳播
著作權集體管理 延伸管理讓作者“被代表”?
第六十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權利人授權并能在全國范圍代表權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代表全體權利人行使著作權或者相關權,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集體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條 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第七十條 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并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一些權利人表示,他們很擔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難保權益受到保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負責人說,按照這樣的規定,權利人即使被侵權了也不可能發起商業訴訟,因為使用者只要向集體管理組織交了錢就不必承擔責任。[詳細]
出版人彭倫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詳細]
出版人彭倫對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表示了質疑,“這一延伸,所有作者都被組織強制代表了!”“原來作者還不能自由指定一家機構來代理其版權呢。”[詳細]
對于網上有個別人擔心自己的作品“被代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表示可以理解,但要相信集體管理組織會依法運作,不會簡單地大包大攬。“個別人擔心的集體管理組織放開量授權和收錢,不允許作者自己、經紀人、代理人的存在,其實是誤解。實際上,草案鼓勵多種渠道授權,比如作者自己、經紀人、代理。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監管作用。”
“在延伸集體管理過程中,集體管理組織通過與權利人、經紀人、代理機構聯系發放版權費,會逐漸將作者和有關權利人納入為會員,會員隊伍壯大了,代表性更強了,延伸的范圍也就會更小。當然,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詳細]
“在延伸集體管理過程中,集體管理組織通過與權利人、經紀人、代理機構聯系發放版權費,會逐漸將作者和有關權利人納入為會員,會員隊伍壯大了,代表性更強了,延伸的范圍也就會更小。當然,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詳細]
網站無義務審查盜版內容?為網絡盜版開方便之門?
第六十九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著作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犯著作權或者相關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著作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近年來,百度等網站因曾提供盜版音樂鏈接,多次遭到音樂家的控訴和抗議;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九條的內容,不少音樂人表示不能接受。盡管這一條文中隨后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承擔連帶責任,但音樂界人士還是擔心,該條文給侵權者開了方便之門。
“這明顯是向互聯網企業權益傾斜。”劉思齊苦笑著說,“以前互聯網企業提供音樂作品非法鏈接、下載可能還心有余悸,還會找一些所謂‘網友自己上傳的,與我們無關’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正式實施,他們連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擔心的是,剛剛形成氣候的數字音樂產業將可能因此遭到打擊,“數字音樂是音樂產業的未來,而這種未來應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權保護基礎上的。”[詳細]
“這明顯是向互聯網企業權益傾斜。”劉思齊苦笑著說,“以前互聯網企業提供音樂作品非法鏈接、下載可能還心有余悸,還會找一些所謂‘網友自己上傳的,與我們無關’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正式實施,他們連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擔心的是,剛剛形成氣候的數字音樂產業將可能因此遭到打擊,“數字音樂是音樂產業的未來,而這種未來應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權保護基礎上的。”[詳細]
對于草案第69條,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的陳平平律師稱:“針對本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等內容,外界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這一句的表述,還是有強烈爭議。也就是說,任何網站在上傳音像作品后,只要不是以商業利益為前提,則不屬于侵權。這條我認為有一定道理。網站不承擔侵權責任是指網站只是提供了一個平臺,給用戶上傳、存儲音樂作品,網站只是起到一個平臺的作用,真正侵權的是上傳這些作品的用戶,版權方應該向上傳這些作品的人追究版權,而不是把責任指向僅僅提供平臺的網站。但如果網站獲得了直接體現的利益,假設這些作品是網站自己上傳的,那該網站也同樣存在侵權行為。” [詳細]
質疑
如何保護原創版權與兼顧利益平衡?
《著作權法》既要首先保護原創,也要兼顧利益平衡。國家版權局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提到本次修法遵循的三個原則中的一個就是平衡性原則。所謂平衡性原則,就是要妥善處理好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平衡。著作權法律制度是調整作品創作、傳播和消費利益關系鏈的基本法律,既要保護創造、鼓勵傳播,也要促進消費,滿足廣大公眾的智力文化需求。顯然,《著作權法》修改,要牢牢把握利益平衡這一現代著作權立法的基本精神,認真評估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是否恰當,實踐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充分兼顧了各相關方的利益。要充分認識在當前新技術條件下著作權保護平衡動態化的特點,吸取歷史有益經驗,廣泛聽取和深入研究各方利益訴求,妥善處理好保護著作權與保障傳播的關系,既要依法保護著作權,又要促進傳播使用,發揮智力產品的社會效益。關于草案第四十六條的各方爭議,正是“平衡性”的一次充分“較量”。[詳細]
著作權人的權益是否處于最核心地位?
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過程,都是一個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在與著作權有關的各種權益中,著作權人的權益處于最核心地位,包括表演者權益、集體管理者權益在內的其他各項權益,均由此派生。于是,著作權人的權益是得到強化還是被削弱,就是最終衡量著作權法修改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指標。[詳細]
是否有“家長思維”?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一些條款,有家長思維泛濫的嫌疑。有論者認為,這些條款“只是為了讓作品廣泛流通”。其實這不過是越俎代庖——作品是否會廣泛流通,其實只是著作權人的私事,犯不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費心。[詳細]
是否摻雜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體進來?
眾所周知,音樂創作者與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嚴重不成比例的,可是創作者至少還能得到一點尊重,因為他可以決定是否授權翻唱;但是,修改草案通過之后,這點僅剩的尊重也沒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聯系你,也不用直接給你付費拿授權——《著作權法》對音樂創作者的定位,難道是“楊白勞”嗎?[詳細]
回應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處長許煒說,這個就是拿出來讓大家提意見的,所以名為征求意見稿,本就是一個不夠完善的草案,清明兩天剛好休假,就可以讓各行業的人士人仔細研讀,仔細看過后提出意見,“我們將來也會在合適的時機公開做一些說明。”[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