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代表法,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內消失后,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但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二)辭職被接受的;(三)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四)被罷免的;(五)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七)喪失行為能力的。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護,是針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保護說的。人大代表作為公民享有人身保護權,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還受到特殊保障。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人大代表有人身免捕權或者叫人身特別保護權,就是在人大會議期間不經過大會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不經過常委會許可,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除此之外,如果對代表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必須經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的許可。鄉級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護制度的特點,一是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護適用于代表資格存在的整個期間;二是需經許可的是針對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況;三是批準機構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是主席團,閉會期間是人大常委會;四是對需要依法予以立即拘留的現行犯要采取報告制度;五是對鄉級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護,采取的是事后通報制度而不是事前批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