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 2012年3月)
一、我國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情況
二、《著作權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著作權法》是完善現有制度的客觀需要
(二)修改《著作權法》是回應科技發展的客觀需要
(三)修改《著作權法》是適應國際形勢的客觀需要
(四)修改《著作權法》是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客觀需要
(五)修改《著作權法》是回應社會各界關切的客觀需要
三、《著作權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四、《著作權法》修改的基本過程
五、《著作權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內容
(一)關于篇章結構和體例
(二)關于作品
(三)關于著作權和相關權登記
(四)關于著作權內容
(五)關于著作權歸屬
(六)關于“孤兒作品”
(七)關于表演者出租權
(八)關于視聽表演者的權利
(九)關于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的播放權
(十)關于廣播電臺電視臺
(十一)關于計算機程序反向工程
(十二)關于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
(十三)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
(十四)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使用費標準異議
(十五)關于專有許可合同與轉讓合同登記制度
(十六)關于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
(十七)關于民事責任
(十八)關于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執法手段
(十九)關于著作權糾紛行政調解
(二十)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