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文藝事業不斷呈現新氣象新面貌,主旋律更加響亮,正能量更加強勁,為人民提供了豐富的精神食糧,向世界展示了中華文化的獨特魅力。但同時也要看到,文藝創作中抄襲剽竊多發、網絡“搬運”頻現、創新動力不足、精品佳作難出等不良現象依然存在。這已經成為制約文藝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問題,也讓文藝工作者的著作權保護越發受到關注。實踐證明,文藝著作權保護事關文藝創新活力、文藝行業凝聚力和文藝事業發展動力。
2020年11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這是基于我國國情和現實需求對著作權法的一次重要調整,回應了現實呼聲和需求,彰顯了黨和國家對著作權保護的重視,進一步夯實了文藝著作權的法治基礎。大力開展著作權法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引導包括文藝界在內的各行各業廣泛樹立文藝創造價值的觀念。文藝創作是一種創造性勞動,在創造物質價值的同時創造精神價值。要著力提高廣大文藝工作者的著作權意識,鼓勵創新創造,強化自我約束,杜絕抄襲剽竊,提升原創能力,不斷創造文藝精品。注重對自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遇到侵權行為敢于積極主動開展維權工作。同時,提高社會民眾著作權意識,逐步轉變“免費使用”文藝作品的習慣,形成“付費”享受文藝精品的理念,為文藝著作權保護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加強文藝著作權保護,應著力構建行業、行政、司法相銜接的協調工作機制。每個文藝門類都有本門類藝術的運行規則。當前廣受關注的維權難、維權貴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不同層面運行規則之間對接不順暢、銜接不精準有關。著眼于解決這一難題,應注重把不同層面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放在不同范圍內解決。文藝工作者之間也都相互熟識,對于一般的著作權糾紛,可以在本行業內進行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對于在行業規范內解決不了的著作權糾紛事件,可以通過著作權管理機構或者行業協會進行調解,這樣既避免了長期的訴訟周期,又能穩妥解決問題;對于行業協調和行政調解都解決不了的著作權糾紛,應當申請走司法程序,著作權人要做好留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維權實效,同時司法系統要提高司法實務能力,努力做到公平公正,降低維權成本,讓侵權者受到相應的懲罰,確保侵權補償能夠保障被侵權人的利益。
加強文藝著作權保護,應探索建立統一的文藝工作者維權聯盟。從文藝界維權工作現狀來看,已經成立了音著協、音集協、攝著協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藝術門類,相關領域文藝家能夠聯合起來進行維權,文藝作品著作權保護成效顯著。同時也要看到,還有不少藝術門類成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件尚不成熟,探索建立文藝工作者聯盟不失為一種解決辦法。在各種傳播媒體和音視頻平臺面前,單個文藝工作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缺乏維權手段和途徑。建立統一的文藝工作者維權聯盟,能夠把廣大文藝工作者的力量凝聚在一起,提高文藝工作者維權意愿,凝聚維權共識,形成維權合力,傳遞出更加響亮的聲音,有效維護廣大文藝工作者的著作權益。
文藝著作權保護是文藝創作的重要保障,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重要基礎。當前,我們已經踏上了向著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邁進的新征程,必須大力推進文藝著作權保護工作,激發廣大文藝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生產創作出無愧于我們這個偉大民族、偉大時代的優秀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