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家協會章程
一九五三年十月五日中華全國音樂工作者協會全國委員會擴大會議通過
總 則
中國音樂家協會是以自己的創作活動、理論批評活動或表演活動參加中國人民的革命斗爭和建設事業的中國音樂家的自原組織。
中國音樂家協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文學藝術方針,認為音樂藝術應當為人民服務,音樂家應當積極參加人民的斗爭,密切聯系人民群眾,采取社會主義現實主義的創作方法和批評方法、努力發展為人民所需要的音樂工作,用學習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不斷地提高自己的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
中國音樂家協會的任務是:
(1)團結一切音樂創作力量,并促進其順利成長和發展。組織作曲家從事觀眾歌曲和各種形式的聲樂曲、器樂曲的創作組織音樂理論研究工作,開展音樂批評,以推進音樂創作。
(2)經常組織推動和協助演出團體、歌唱家、演奏家進行演出,滿足群眾對于音樂的需要,促進演奏藝術和音樂創作的發展與提高。
(3)組織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文藝理論,學習黨和政府的政策,學習業務,學習技術,組織會員深入人民的斗爭生活,并采取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不斷地改造音樂家的思想和提高音樂家的藝術水平。
(4)組織會員指導青年者的音樂創作,指導群眾的業余音樂活動,以推進群眾音樂生活的發展。同時注意從各民族工農兵群眾中發現有音樂才能的人加以培養。
(5)組織會員研究和整理我國各民族的古典樂曲、歌舞音樂、戲曲音樂及其他民間音樂,改進民族樂器,以發揚我國各民族音樂的優秀傳統。
(6)加強與國際間進步音樂家和音樂活動的聯系,介紹蘇聯的音樂、各人民民主國家的音樂、亞洲各國和世界其他國家的人民音樂,同時加強在國外傳布中國優秀作品的工作,積極參加保衛世界和平、保衛進步文化的斗爭。
會 員
第一條 中國音樂家(作風家、演唱家、演奏家、指揮家、音樂理論家)凡贊成本會會章,其作品、表演或論著具有獨立的藝術價值或科學價值者,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二條 凡要求加入本會者,須向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申請書,并附繳足以表明申請者的音樂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材料,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后,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 凡會員應繳納本會理事會規定的年費。
第四條 凡會員有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得開除或停止其會籍:
(1)被剝奪公民選舉權者;
(2)有違反國家利益及人民利益的反動政治行為和言論者;
(3)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
(4)長期不從事創作、演奏或理論活動者。
組 織
第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領導機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以大會選出的理事會為最高領導機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由會選出的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本會理事會召集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理事會規定之。
第七條 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名、候補理事若干名組成之。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臨時會議時,常務理事會必須召集之。
第八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若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之。常務理事會每三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臨時召集之。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會的各種工作機構和出版刊物。
常務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推選,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
第九條 本會在音樂工作的方針和業務上指導和協助地方音樂家協會。地方音樂家協會得按照當地情況制訂章程和接收會員。本會會員居住各地者,得同時加入地方音樂家協會。
經 費
第十條 本會的經常費和事業費的來源:中國文藝網(1)會員的會費;(2)國家的補助。
本會除經常費與事業外,另設音樂基金,作為對會員在工作和生活上必要時給予補助或貸款的來源。音樂基金的來源:中國文藝網(1)國家的補助;(2)會員的捐助;(3)社會的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