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著作權法,別把著作權人晾一邊
國家版權局日前發出通知,公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4月5日全國多家報紙對此予以關注。
《現代快報》關注的是草案第46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边@一規定受到音樂人的強烈質疑,認為這損害了原創者利益,是變相鼓勵盜版。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業委員會也表示,將召開緊急會議討論草案,傳遞行業聲音、爭取應有權利?!?/p>
第46條的規定,讓人想到音樂人汪峰與民工組合旭日陽剛之間的瓜葛。后者在春晚上憑借前者創作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走紅,商演、代言等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為每次演出的必唱曲目。之后,汪峰要求旭日陽剛停止演唱《春天里》。按目前施行的著作權法,汪峰有權這么做,而草案第46條的規定,則為旭日陽剛“撐腰”。雖然草案第48條規定了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的3個條件,但無論“在使用前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還是“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抑或“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都將著作權人本人參與排除在外,“但用無妨”已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p>
也許有人會說:“這么規定是為了文化繁榮。因為,著作權人不同意他人就不能用,會阻礙好作品更廣泛地傳播?!敝鳈嗳怂阑畈煌馑擞玫氖聝?,我不敢說一定沒有,但不會太多,這里的核心是一個利益分配問題?!啊妒宓脑铝痢罚保对?,我們常用此形容創作者收益的寒酸。翻唱者靠著翻唱買下豪宅名車,而著作權人的付出和所得依舊不成比例,這種現實不改,社會的原創動力和能力將進一步萎縮。
《北京日報》關注的,則是草案新引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即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把對會員的管理延伸到了非會員。這方面爭議也不小,音樂人高曉松在微博中寫道:“大批版權人并未授權那些政府辦的集體管理組織,為何立法強制由他們收費?”雖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負責人希望公眾“相信集體管理組織會依法運作,不會簡單地大包大攬”,但以保護之名謀取私利的例子,在現實中并不鮮見。通過集體管理方式維護著作權人利益,尚需更嚴密的制度設計?!?/p>
限于篇幅,只說這兩個問題。通過它們,我想強調的是,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過程,都是一個利益重新分配的過程。在與著作權有關的各種權益中,著作權人的權益處于最核心地位,包括表演者權益、集體管理者權益在內的其他各項權益,均由此派生。于是,著作權人的權益是得到強化還是被削弱,就是最終衡量著作權法修改是否成功的最重要指標。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