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認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相關規定意在限制壟斷
近日,國家版權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文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第四十六條有關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依一定條件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規定,在音樂界引來了一陣“討伐”,認為音樂創作人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為此,《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專門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所教授張今。
草案引發音樂人微博“轟炸”
根據草案第四十六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許多音樂人就此條款紛紛在微博上發表看法,認為該規定沒有充分尊重音樂制作人的勞動。
歌手汪峰在微博上表示:時代到了今天,當全世界絕大多數尊重文化和創造的國家,因為盜版和非法下載音樂而制定更嚴厲的法律時,我們竟然想頒布如此匪夷所思的法律!對于所有不勞而獲的家伙這意味著什么?對于所有善良的創作者又意味著什么?
音樂人小柯則在博客上提出: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全部核心內容就是版權,這相當于拿走了音樂制作公司或社會版權代理公司的核心資源。既然草案是拿出來征求意見,這就是我的意見——尊重勞動者,腦力勞動也是勞動,請尊重并且單純地保護版權吧!
詞曲作家高曉松在微博上認為,不論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不經過版權人許可,尤其這目的是牟利的。
區分錄音制作與現場表演
張今認為,草案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對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修改。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為: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根據現行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也是不需要同意的,只是賦予了著作權人‘不得使用’的聲明。此次草案把該聲明刪除,使錄音制品的使用變為真正的法定許可,同時強化著作權人獲得法定報酬的權利。”張今分析,法定許可的關鍵就是獲取報酬,草案在這一方面進行了加強。
張今指出,應該認清該條限制的只是著作權人與唱片公司簽訂獨家錄制協議的權利,而如果表演者要在公開場合表演著作權人的作品,還是需要著作權人同意的。
“草案第五十四條對此作出了規定,表演他人作品的,應當由演出組織者或者演出單位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著作權人有限制他人現場表演其作品的權利?!睆埥裾f。
張今認為,草案第四十六條只是適用于音樂作品的錄制,而不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復制、發行。這種錄制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對于錄音行業的正常競爭,音樂作品的傳播利用以及保障作者的經濟收益,都是有利的。
草案規定有利于音樂傳播
“這一規定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唱片公司的市場壟斷,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權人簽訂獨家錄制協議。對音樂作品的作者來說,就是有義務許可其他音樂制作公司錄制音樂。”張今說。
張今指出,類似的規定最早出現在美國,現在日本、德國都有此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兼顧了效率與效益。
張今認為,音樂作品更新速度較快,新作品層出不窮。相對應的,流行得快,消沉得也快。十年前的歌曲到現在絕大部分都不再流行,而對于當前流行的歌曲,只要市場有需求,首次錄制完以后,再由其他的藝人、編曲、唱片公司去錄制,賦予他人錄制的權利,只要給予一定的報酬即可,這樣有利于音樂作品的傳播。
“草案還規定了二次錄制的時間點,即在首次錄制三個月后,才可以進行二次錄制。三個月的時間,是否合適,應當考慮音樂行業的現狀和市場規律,原則是,使首家音樂錄制公司有足夠的時間可收回錄音制作的成本?!睆埥裾f。
“草案還規定了二次錄制的使用者在使用前須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在使用后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睆埥裾J為,如果這一法定許可使用的付費渠道暢通了,就能充分保證著作權者獲得報酬的權利,促進作品的流通。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