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引爭議 音樂人呼吁理性提意見
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成了音樂圈里最熱門的話題。在這一修改草案中的部分條文內容,因為涉及到作品翻唱、延伸集體管理、數字音樂版權保護等問題,引起了音樂界人士的高度關注。日前,不少知名音樂人紛紛表示,擔心自己的權益將因此受到傷害。
新歌問世仨月就能隨便唱?
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
修改草案在音樂人中引發爭議最大的,當屬第四十六條。就在該草案公布后不久,著名音樂人高曉松便率先在微博上提出質疑:“一首新歌在三個月內是難以家喻戶曉的,在這時就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翻唱翻錄,和一首歌紅了幾年你再去翻唱翻錄性質完全不同,這是赤裸裸的鼓勵互聯網盜版行徑。”很快,他的這番觀點便得到了不少音樂創作者的響應。
比創作者更著急的,則是各家唱片公司的老板們。有唱片公司負責人擔心,按照這樣的規定,公司辛辛苦苦推出了一首好歌,可是三個月后就被其他公司拿走隨便使用,唱片公司賴以為生的獨家版權資源將可能不復存在。星文唱片總經理劉思齊打了一個比方:“我十月懷胎,好不容易生了個孩子,三個月后他突然跟我沒什么關系了,而且很可能還被誤認為是別人的孩子!”
另外,按照該條文中提到的第四十八條內容,其他人使用這些音樂作品,需要在使用前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在使用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作品出處,使用后還要按照相應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但仍然不能打消音樂人的顧慮。就像音樂人李廣平說的:“汪峰《春天里》出版三個月后,我按規定交錢翻唱,而如果汪峰不準我唱,他上哪兒告我?”
作者讓版權機構“被代表”?
簡要說明(十三):對于具有廣泛代表性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許可其代表非會員開展延伸性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
根據隨修改草案同時公布的一份簡要說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是此次對《著作權法》的一項重大修改。按照這一制度,像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這樣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將可以把對會員的管理延伸到非會員身上。對此,有音樂人認為,這一做法無形中擴大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力,實際上卻可能影響到音樂人的權益。
劉思齊舉了一個例子:周杰倫《東風破》被違法翻唱了,他想打官司維權,那么最終索賠的環節還是會落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那里,因為翻唱方給這個管理組織交錢,所以最后的結果可能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把收取的錢轉交給周杰倫,至于這個錢是多少,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說了算,而周杰倫沒有絲毫發言權。
事實上,音樂人對于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不信任,已經由來已久。“2008年李健翻唱萬曉利的《陀螺》,李健公司說向音著協交納了2000元版權費,可到現在也沒給我們。”十三月唱片公司總經理盧中強說出了自己的親身遭遇,“我作為音樂人,以及我的公司,到今天為止沒有從音著協拿到過一分錢!”在他看來,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效能尚未充分發揮、機制尚不完善,其管理職能不宜得到延伸。
為網絡盜版開方便之門?
修改草案第六十八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接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
近年來,百度等網站因曾提供盜版音樂鏈接,多次遭到音樂家的控訴和抗議;看到修改草案中第六十八條的內容,不少音樂人表示不能接受。盡管這一條文中隨后提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刪除等義務,如不執行將承擔連帶責任,但音樂界人士還是擔心,該條文給侵權者打開了方便之門。
“這明顯是向互聯網企業權益傾斜。”劉思齊苦笑著說,“以前互聯網企業提供音樂作品非法鏈接、下載可能還心有余悸,還會找一些所謂‘網友自己上傳的,與我們無關’的借口,如果修改草案中的相關規定正式實施,他們連借口都不用找了。”最令他擔心的是,剛剛形成氣候的數字音樂產業將可能因此遭到打擊,“數字音樂是音樂產業的未來,而這種未來應是建立在有效的版權保護基礎上的。”
同為唱片公司管理者,竹書文化公司總裁沈永革也提出了同樣的擔憂:“在2009年時,數字音樂產業僅彩鈴業務的盈利額就達到了200億元人民幣,這兩年更是高增長,但音樂版權所有者,包括詞作者、曲作者、版權單位的收益率不到1%。也就是說,絕大多數音樂作品石沉大海,收不到錢。”
表態 音樂人呼吁理性提意見
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在行業內引起的爭議,中國唱片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宋柯昨天表示,將于近期舉行媒體見面會,通過“唱工委”這樣的正規渠道,向國家版權局提出音樂行業針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意見。針對修改草案中爭議最大的第四十六條內容,宋柯建議恢復原《著作權法》中“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的規定,從而真正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著名樂評人金兆鈞則呼吁,音樂人應當理性表達自己的意見。他回憶說,上世紀80年代擬定《著作權法》時,這一法律就曾“難產”,而頒布后的執法工作更是一度步履維艱。在他看來,有關部門此次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其實是一個難得的契機,因為其中一些條款如何制定,將決定著今后若干年內中國音樂發展的走勢。為此,他個人希望,所有著作權人能夠真正關心和研讀“草案”,并通過合理合法的手段,將自己的意見反饋給相關管理部門。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