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文物保護規定"施行 家有“文物”可要保護費
時間:2013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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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演欽、通訊員曹曉亮報道:自5月1日起,經廣州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批準的《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現行的《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據介紹,新規領先全國,如對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明確規定由政府出資給予補助!
1994年11月24日實施的《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規定》,越來越不適應廣州市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需求。一是在房屋拆遷、舊城改造或其他生產建設過程中發現新的有較高文物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由于公布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間,而在這段時間內,在法律上缺乏保護的依據,造成不可移動文物受到破壞,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進行處理;二是《文物保護法》中將文物保護單位分為全國、省級、市級和縣級四級,但廣州市對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和公布尚未落實;三是《文物保護法》規定,在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維修過程中,如所有人無修繕能力的,政府應予以資助,但缺乏相應的認定辦法和資助標準;如所有人有修繕能力而拒絕修繕的,也缺乏相應的處罰規定;四是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文物埋藏比較集中的地塊和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塊的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缺乏具體的操作規定。這些問題導致了文物以及周邊環境被破壞或損毀的現象時有發生。
廣州文廣新局表示,正在制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物保護工程資助辦法》,就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組織與管理、經費開支內容、項目實施、監督與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此外,配合建設工程的需要,針對地下文物保護工作,將研究制定《廣州市地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程序》等配套辦法及措施。趙冀韜透露,配套措施正在制訂,最早8月公布。
(編輯: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