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案一審審結
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楊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簡稱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案日前一審審結,北京二中院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作權行為,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行為,共同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圣佳公司、李國強就其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錢鐘書及其配偶楊季康、其女錢瑗與李國強系朋友關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國強寄送私人書信百余封,這些信件由李國強保存。2013年5月間,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公告稱,將于6月21日公開拍賣上述私人信件,還將在拍賣前舉行研討會和預展活動。同一時期,中貿圣佳公司網站登載了多篇介紹涉案拍賣活動、鑒定活動和部分書信手稿細節內容的媒體報道文章,部分文章以附圖形式展示了書信手稿全貌。此后楊季康提出訴前申請,北京二中院經審查依法于6月3日做出了禁止中貿圣佳公司實施侵害著作權行為的裁定,中貿圣佳公司隨后宣布停拍。
楊季康訴至北京二中院稱,雖然中貿圣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以及中貿圣佳公司為拍賣而舉行的準備活動,已經構成對自己等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傷害,請求判令他們立即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50萬元經濟損失,支付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支付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0.5萬元合理開支。中貿圣佳公司辯稱,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且訴前裁定做出后并未實施拍賣行為,也未進行預展活動,故并未侵權。李國強則辯稱,已于2013年4月21日將涉案書信等轉讓給案外人,自己與涉案拍賣活動無關。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貿圣佳公司作為涉案拍賣活動的主辦者,已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將錢鐘書、楊季康及錢瑗的書信手稿向相關專家、媒體記者等披露、展示,且未提示不得以公開發表、復制、傳播書信手稿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反而在網站中大量轉載,其行為系對書信著作權中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的權利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中貿圣佳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向鑒定專家、媒體記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關人員在互聯網上傳播錢鐘書、錢瑗、楊季康三人的私人書信及相關隱私,還對相關信息進行了大范圍集中轉載和傳播,構成對權利人隱私權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響,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責任。李國強作為收信人,負有保護寫信人通信秘密和隱私的義務,其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以轉讓等方式使得涉案書信手稿對外流轉,且未對受讓人及經手人等做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導致后續涉案侵權行為發生,亦構成對楊季康涉案隱私權的侵害,依法應與中貿圣佳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編輯: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