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可設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
時間:2013年09月30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本報綜合訊
9月29日,上海自貿區正式掛牌。而在兩天前,國務院正式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記者在中國政府網上看到,《方案》中明確要擴大包括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以及社會服務領域開放,暫停或取消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準入限制措施(銀行業機構、信息通信服務除外),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者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其中在文化服務領域明確提出在演出經紀方面,取消外資演出經紀機構的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為上海市提供服務。在娛樂場所方面,允許設立外商獨資的娛樂場所,在試驗區內提供服務。
文化部9月29日下發通知,明確了對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若干工作細則。
通知要求,在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在上海市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國內文藝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參加的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舉辦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營業性演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通知要求,在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娛樂場所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的設立條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編輯:孫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