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被取消和下放
時間:2013年06月19日來源:《中國藝術報》作者:鄭榮健
記者近日從文化部獲悉,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來華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的審批,將下放至省級文化主管部門。
根據前不久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文化部近日下發《文化部關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營業性演出審批項目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舉辦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通知》取消了文化主管部門對演出經營主體變更的審批。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主體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原相關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正(副)本,到原發證機關換領相應證件。
(編輯: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