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非獨立法人報刊編輯部體制不再保留
光明日報北京8月6日電(記者 劉彬)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出臺《關于報刊編輯部體制改革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提出,所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從事報刊出版活動、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報刊編輯部,原則上不再保留報刊編輯部體制,應轉企改制的報刊出版單位所屬的報刊編輯部,一律隨隸屬單位進行轉企改制。
對于現有不同情況的報刊編輯部,《實施辦法》規定了不同的改革辦法。
黨政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主管主辦的報刊編輯部,并入本部門本單位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本部門本單位沒有新聞出版傳媒企業、其主管主辦的報刊編輯部有3個(含3個)以上的,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可合并建立1家報刊出版企業;主管主辦報刊編輯部不夠3個的,并入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
對于黨政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主管主辦的用于指導工作、面向本系統發行的報刊,《實施辦法》規定,一律改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僅限于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交流,不得征訂發行,不得刊登廣告,不得拉贊助和開展經營性活動。
《實施辦法》強調,對于不適用上述改革辦法的報刊編輯部予以停辦,對違法違規出版情節嚴重的報刊編輯部予以撤銷。對停辦和撤銷的報刊編輯部,由新聞出版總署注銷其報刊出版許可證。
此外,對于極少數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主管主辦單位、有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專職采編人員、有固定辦公場所、有法定資金來源,全國發行量較大,經營狀況良好,能夠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具備轉為報刊出版企業條件的報刊編輯部,《實施辦法》要求,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可轉為報刊出版企業。
基于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的特殊性,《實施辦法》指出,這些編輯部的轉企改制,要根據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的實際,本著突出重點、打造品牌、整合資源、加強保障的原則實施。
《實施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再保留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體制。現有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均并入新聞出版傳媒企業;對其中具備建立報刊出版企業條件的,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可轉為期刊出版企業。主管主辦多種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的科研部門和高等學校,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可對所主管的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實行整體轉企改制,組建專業性期刊出版傳媒集團公司。
《實施辦法》提出,對于高等學校主管主辦的學報編輯部,并入本校新聞出版傳媒企業;對于本校沒有新聞出版傳媒企業但具備建立期刊出版企業條件的學報編輯部,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可轉為期刊出版企業;對于本校沒有新聞出版傳媒企業且不能轉為期刊出版企業的學報編輯部,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以相同相近的專業和學科為基礎,并入其他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或專業性期刊出版傳媒集團公司。
對于科研部門主要承擔專業學術領域工作指導、情況交流任務的期刊和高等學校校報,《實施辦法》提出,一律改為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而對于在國家基礎學科和前沿學科中具有領先水平、能代表國家學術水準,并入新聞出版傳媒企業或轉為期刊出版企業條件不成熟的重點科技期刊和學術期刊編輯部,《實施辦法》規定,可暫時保留,但要建立由科研部門編輯、由出版企業統一出版發行的運行模式,依托大型新聞出版傳媒集團公司搭建學術出版經營平臺。
(編輯: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