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書:抓緊設立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制度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提出,要“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抓緊設立國家級文化榮譽稱號”。
國家文化榮譽是對一個文化藝術工作者文化貢獻價值的最高肯定,是一個國家對本民族文化追求的價值指引和實踐標桿。落實國家榮譽制度、設立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稱號,表彰、顯揚有突出貢獻和卓越成就的文化藝術工作者,有利于優秀傳統文化藝術的傳承和中國先進文化的發展,培育和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歸屬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多出黃鐘大呂式的精品力作,催生能代表國家水準的文化大家和藝術大師,為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成長成熟提供制度性保障和精神性鼓勵;有利于匡正文化藝術領域的風氣,在濃厚功利化的氛圍中注入新鮮血液、輸送清新空氣,促使更多人堅守良心、擔當責任,使得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不去一味地追求世俗的、功利的東西,而是更注重追求道德的、榮譽的和形而上的東西。
放眼全球,許多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的國家大都建立了具有本國特色、能滿足歷史傳承的文化榮譽制度。可以說,國家榮譽制度已經屬于一種普遍的法律制度,成為一種國際慣例。
回觀國內,我國從新中國誕生起就著手建立國家榮譽制度,已經初步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方面探索出一些成功的做法。如:中國科學院院士、資深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資深院士;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名譽學部委員。
再看我國文化藝術界,截至2005年,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新聞辦、中國文聯、中國作協、中國記協、中國版協等部門和單位,共有全國性文藝新聞出版評獎24個。此外,還有“五個一工程”、國家文化杰出貢獻獎、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工程、“四個一批”人才培養工程、文化名家工程等。這些評選表彰辦得有聲有色、卓有成效。然而,若與國外先進經驗比,與我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界的成功做法相比,還有相當大的差異;用建立國家級文化藝術領域授予榮譽稱號制度的要求來衡量,則只能算是剛剛破題。新中國成立以來,被授予“人民藝術家”、“人民作家”稱號的人屈指可數:1951年北京市政府授予老舍“人民藝術家”稱號,1953年文化部授予齊白石“人民藝術家”稱號,2003年國務院授予巴金“人民作家”稱號,2004年國務院追授常香玉“人民藝術家”稱號。嚴格意義上的國家榮譽制度的缺失,顯然與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宏偉目標大相徑庭。社會呼喚國家榮譽,國家榮譽期待大家、大師,設立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借鑒國際經驗,參照我國設立兩院院士和學部委員的做法,謹對設立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制度提出如下建議:
一、可將“人民藝術家”定為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稱號。盡快設立能代表國家、與國字號相匹配,能彰顯大氣度、大志向的崇高榮譽和尊崇地位的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稱號——“人民藝術家”,以表彰獎勵功績卓異的文化藝術工作者。也可分設“人民藝術家”、“雙馨藝術家”稱號,或分設“人民藝術家”、“人民作家”等稱號。
二、對“人民藝術家”的要求,應是德藝雙馨、為人民群眾廣泛認可、為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所敬重。“德藝雙馨”是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品格、成就、貢獻、社會影響的最高評價,應是文化藝術工作者孜孜以求、畢生為之不懈奮斗的至高榮譽。那種根本不解“為了誰”、“依靠誰”、“我是誰”為何物,僅憑哼兩支歌、扭幾下屁股就稱“星”道“家”者,是與“人民藝術家”的稱號風馬牛不相及的。
三、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公允的評價標準和評選機制。“人民藝術家”的評選產生,應體現統一性、權威性、莊嚴性、科學性、規范性,應具有極強的號召力、吸引力、向心力、親和力、影響力。要制定明確的評選章程、條例和實施細則,嚴格標準,規范程序,形成科學合理的評價體系。評委必須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并實行回避、隨機抽取、定期輪換等制度。評委的身份、評語和評選的程序、結果,都應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確保評選的公信度。
四、應本著少而精的原則,嚴格控制授予國家榮譽稱號的數量。堅持質量第一、寧缺毋濫。每次評選至少要間隔兩年時間。建立退出機制,遇有嚴重作奸犯科者,可啟動撤銷榮譽稱號程序。
五、也可考慮為外籍人士預留一定榮譽稱號名額。應拓寬視野,兼顧國家榮譽的國際性,以打破某些西方國家在頒授榮譽稱號方面的壟斷和偏見,展現中華文化軟實力,增強我國國際話語權,使國家文化藝術榮譽稱號成為加強對外友好交往的文化紐帶。
我們的時代,是一個能夠產生大師大家、并且需要大師大家各領風騷的時代。熱切期盼國家級文化藝術榮譽制度的實施早日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王全書 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編輯:曉婧)